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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22修改)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保障本市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困難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堅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應保盡保與引導就業相結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第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轄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市和區財政分級負擔;縣(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財政、統計、審計、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組織社會力量從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就業指導和協助開展家庭情況核對等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誌願服務等幫扶方式,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生活幫扶、精神慰藉、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標準第八條 ***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本市戶籍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條 本市戶籍家庭在規定的期限內,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醫療費用後,***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另行制定。

前款所稱的家庭支出的醫療費用,是指***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人身傷害,按規定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扣除各類醫療保險補償、商業保險賠付、各類補助和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總和。第十條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規定的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第十壹條 ***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壹)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子女;

(四)***同居住的父母;

(五)其他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系且***同居住的人員。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第十二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戶為單位,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第十三條 ***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壹起的,可以向多數家庭成員或者主要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在同壹區縣(市)內,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第十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簽字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齊備的,應當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第十六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予以登記,並提請由區縣(市)民政部門組織進行入戶調查。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民主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