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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育津貼標準

福建省生育津貼標準如下:

福建產假158天。女性員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以外,包括預產假15天,延長了60天到82天的生育獎勵假。其中具體的天數是根據所在用人單位的規定實施,但是天數至少不低於158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領取所需的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本人結婚證原件、復印件;

3、本人銀卡復印件(備註本人手機號、姓名和開戶行地址);

4、孩子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

5、準生證原件、復印件或是在所屬機構開具蓋章的育齡婦女基礎信息卡原件、復印件;

6、產前檢查單據、B超單據和發票等;

7、出院結算單據;

8、醫院病案室復印的完整病例(包含入院、分娩、出院、臨時醫囑、長期醫囑等的完整病例)

綜上所述,社保中的生育津貼,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產假工資,也就是女職工在生育期間,能夠領到的國家給予我們的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