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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積金貸款條件

條件如下: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有泰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截止申請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四、申請人必須是購買自住住房,且用地性質為出讓住宅用地,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

五、申請人同意以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以保證人、擔保公司作連帶責任保證。

六、購買自住現房、期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首付款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其中:購買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購買拆遷房的申請人,首期付款不低於拆遷合同差額價款的30%。

七、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八、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九、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申請人及其配偶、擔保人須同意授權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個人信用狀況。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有未清償大額債務的,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

泰安市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1.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身份證明、婚姻情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無婚姻誠信聲明)、本人及配偶在公積金繳存地無房產證明,不需提供其他材料。

2.購房提取金額的認定範圍,包含購置住房、車庫、車位、儲藏室、配套房以及繳納的契稅、維修基金等費用。

3.職工在外地購買住房,未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已備案網簽的購房合同、交款收據3年內,也可壹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積金。

4.申請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購房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壹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金額。

5.職工支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車位費等,在同壹張發票(收據)上無法分割的,可按合計金額辦理提取。

6.住房公積金貸款壹年內有連續3次(含)或累計6次(含)以上逾期記錄的,本年度不能辦理還貸提取;壹年內有連續3次或累計6次以下逾期記錄但已足額還款的,本年度可以辦理還貸提取。

7.家庭成員患有《關於統壹全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大病病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泰人社發〔2012〕61號)所列25種門診慢性大病病種的,患者及其配偶提供3年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用結算單》,可提取公積金全部余額;若余額不足醫療費的,可提取其他家庭成員的公積金,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用結算單》所列全部醫療費用。

8.對企業繳存狀況進行梳理,對那些因破產、改制已停止繳存、職工也納入封存狀態的企業,要抓緊聯系,做好清理工作。

9.對職工婚姻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認定: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未婚的簽訂個人婚姻誠信聲明。對職工家庭關系通過以下方式認定:以戶口本信息為準,若信息不完整或沒有及時更改,提供單位或社區證明。

10.取消提取公積金職工單位審核環節,不需單位蓋章,職工可持本人身份證明、銀行卡和相關材料直接到公積金服務大廳辦理。

11.減少市中心公積金提取審批環節,由大廳受理窗口、科長、中心領導三級審批精簡為大廳受理窗口、科長兩級審批,經審批合格直接轉財務劃款。

12.簡化購房合同、銀行貸款合同的電子掃描工作,可只掃描合同首頁及含有房屋地址、購房金額、簽約時間、簽約人簽字信息的內容。

13.確定還貸提取金額時,由手工計算改為微機系統自動生成。

14.優化系統提取審批程序,提取審批與資金劃撥在系統內實現流水操作,不需分批辦理,有效縮短辦理時限。

15.對符合提取規定的要快速辦理,職工認為政策規定不明確、政策未能全部涵蓋、對政策條款有爭議,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要及時請示匯報,必要時提交中心支審會研究。支審會定期召開,也可視材料上報情況隨時召開。

16.規範公積金大廳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在服務大廳擺放明白紙、業務辦理指南、政策宣傳冊等宣傳材料,電子顯示屏要滾動播放公積金政策規定。遇到政策調整時,要及時更新政策信息。大廳工作人員要熱情服務,做到態度和藹、文明周到,大廳保安人員要積極維持大廳秩序,主動進行業務引領。

17.職工申請購房提取,提取窗口工作人員要主動詢問是否申請貸款;職工申請住房貸款,貸款窗口工作人員要主動告知可先行提取、然後辦理貸款。

18.服務大廳前臺窗口增設讀卡器設備,職工銀行卡信息讀取後快速傳輸至銀行,實現銀行卡信息自動核查和直接劃款。

19.明確崗位職責,合理分配人員,避免重復工作;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辦理手續,縮短辦理時間。

20.加強學習培訓,及時掌握政策變化,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對政策把握不準的,要及時請示匯報,保持政策上下壹致。

21.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公積金繳存使用政策,及時發布政策調整信息,進壹步擴大公積金制度的影響力。

22.加強信息核對工作,發現提供虛假信息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收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3.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發現違規辦理業務的,將依據中心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4.原已制定的壹系列提取政策,本文件未改動的,仍按原規定執行;本次調整的要盡快落實,並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