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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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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2015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區壹島”管委會人力資源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12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2014)要求,為健全和完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現將2015年度政府資助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報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補貼申報制度

本市實行承擔補貼培訓申報簽約制度。承擔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簽訂合同或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

簽約協議制是指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公開公平、協議培訓”的原則,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目錄》(見附件1)為基礎,與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簽訂培訓協議,完成約定培訓項目的培訓機構可申請培訓補貼。

二、申報對象

應用對象分為兩類。壹是各類培訓機構(包括技工學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縣(市)區人社局就業訓練中心、行業培訓中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成人教育學院);二是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

三、申報條件

申請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承擔年度補貼培訓項目:

(壹)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級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所必需的專職培訓管理人員、教師、教學場所和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不少於6人,配備與相應職業(工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場所和設備為租賃的,應提供相應的租賃合同,其中場所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2.培訓機構有200多項培訓成果;且申報補貼項目具有1年以上培訓經驗;

3.近兩年內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行為,無投訴和處罰記錄,無與學生發生群體性糾紛;

4.經寧波市民政局評定為3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培訓機構),可在上述條款基礎上優先納入簽約培訓機構。

創業培訓機構的條件按《寧波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管理辦法》(甬勞社培10號)的通知執行。

(二)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重視員工培訓,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每年制定員工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2.有專門的機構和專職人員進行職工培訓,全年組織職工技能培訓200人次以上,有承擔職業技能培訓的設施設備,培訓效果明顯。

3 .企業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60%以上的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壹線職工的教育培訓。

4.行業協會會員單位不少於50家,按照章程組織各種服務活動。其中,為會員單位提供職業培訓列入年度工作重點,理事會以上會員單位積極配合行業協會的職工培訓,並能提供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必須滿足相應培訓崗位的要求)。

5 .企事業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行業協會為本系統職工按要求開展職業培訓,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培訓補貼。

四。申請程序

申請簽訂合同應按以下程序實施:

(1)目錄發布。根據我市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方向,市人力社保局發布了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職業(工種)目錄。

(2)提交申請。具有資質的各類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培訓目錄,自願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報要求(在寧波的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報要求)。並提供以下材料:

1.辦學許可證(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企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或民政局註冊的組織提供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 .培訓機構提供6名以上(含6名)工作人員證明材料;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上壹年度職工技能培訓經費的財務決算報告,出具本單位全體職工參加的證明材料。

3 .如實填寫《寧波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機構(項目)申報表》(見附件2)壹式三份(含電子文檔);

4.教師資格證書及培訓計劃復印件、職業技能教學設施設備清單及產權證明;

5.近兩年的培訓報告,有具體的培訓成果;

(三)接受考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實地審查,並根據實地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

(4)宣傳。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擬確認的培訓機構公示5天。

(5)簽訂協議。經公示無異議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約定的培訓機構簽訂《關於承擔補貼的培訓協議》(協議期限為1年,參考樣式見附件3),並正式公布。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壹)明確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職業培訓補貼工作,進壹步明確各自職責,明確責任部門,明確分管領導,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政策,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對全市職業培訓和補貼進行綜合管理,對縣(市)、區進行培訓補貼評估。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培訓簽約和服務指導,實施培訓過程質量監督和補貼資金受理審核,對轄區內的補貼培訓工作進行監督、評估和檢查。各培訓機構要加強培訓的組織實施,強化教學管理,規範補貼申報,提高培訓質量。

(2)規範申報程序。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協議培訓單位認定程序,規範開辦職業培訓班活動,加強對協議培訓單位依法、誠信、規範辦學的指導。要重視對掛靠培訓機構補貼臺賬的管理,切實做到培訓補貼手續清晰、培訓補貼臺賬明確、培訓補貼資金到位。有條件的縣(市)要創新監督檢查思路,進壹步規範和細化申報流程,創新拓展資金監管渠道,確保程序規範、監管到位。

(3)嚴格監督管理。各級要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補貼培訓協議對違反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進行處理。培訓機構達不到培訓協議約定培訓人數70%的,不得簽訂下壹年度培訓協議;將培訓資質承包、分包或與非協議培訓機構合作開展政府培訓補貼項目的,經核實後取消協議培訓機構資質和補貼資金。特別是對弄虛作假、騙取或冒名頂替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培訓機構,除追回補貼資金外,還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嚴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余姚、慈溪、奉化、寧海、象山等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設定政府補貼的種類和標準,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附:1。寧波2015職業培訓補貼崗位目錄

2 .寧波市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項目)申報表

3.承辦補貼培訓協議(參考樣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65438+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