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以下方法:
壹是加強財產轉讓收入的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東股權(股份)轉讓收入征管。
(1)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個人所得的征管。重點核查股權公平或低價轉讓情況,建立電子臺賬記錄股權轉讓交易價格和稅費,加強財產原值管理。
(2)加強個人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稅源管理,重點關註上市公司上市前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涉稅事項,防止稅收流失。
(三)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做好上市公司限售股個人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
2.加強住房轉讓收入和拍賣收入的征管。
(1)做好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加強住房轉讓收入的征管,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堅持核定征收;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核定征收。
(2)加強與當地拍賣單位的聯系,掌握拍賣所得稅源信息,督促拍賣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做好其他形式財產轉讓收入的征管工作。重點是加強個人以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取得股權(股份)的稅源管理,完善征管鏈條。
二、深化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征管。
1.加強對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的代扣代繳稅款管理,重點抓好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產評估增值增加註冊資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對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分配消費支出和公司企業貸款,應認真進行日常稅源管理和檢查,對其相關收入依法征稅。涉及金額較大的,應當核實費用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3.對連續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紅利或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對其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進行跟蹤管理,並制定相關征管辦法。同時,加強企業註銷時個人投資者的稅務清算管理。
4.企業和其他組織向個人借款並支付利息的,應當通過核對相關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監督企業或者有關組織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完善生產經營收入的征管
1.重點加強對大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查賬征收管理;實施審核征收有困難的,應當依法嚴格執行批準征收。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代理機構、資產評估和房地產評估等鑒證類中介機構可不按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買賣股票(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金屬、資源開采權等投資產品取得的收入,應當全額計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資金用於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的消費性支出和財產性支出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4.加強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管理。註銷登記前,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相關稅務事宜。
四、繼續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壹)加強對以非勞動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群的征管。
密切關註持有公司大量股份、獲取大額投資收益以及從事房地產、礦產資源投資、私募基金、信托投資等活動的高收入人群,實施重點稅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業工資性收入的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業工資收入代扣代繳管理。重點關註高收入行業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尤其是各類獎金、補貼、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
2.加強高收入行業企業代扣代繳工資薪金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總額的比對,加強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聯動管理。
3.對以各種發票抵扣個人收入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納稅人從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匯總比對明細申報數據等信息,加強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管理。
(四)完善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收入征管。
1.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及時獲取勞動報酬支付的相關信息,重點加強對數額較大的勞動報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強對個人從事影視演出、廣告拍攝、形象代言取得的收入來源的控制,重點對相關人員通過設立藝人工作室、勞務公司等形式的企業或組織取得的演出收入進行所得稅征管。
(五)加強對高收入外籍個人所得的征管。
1.進壹步建立和豐富外籍個人管理檔案,掌握不同國家、行業、崗位的薪酬標準,加強境外機構從中國境內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稅收信息交換、對外支付納稅憑證審核等信息,加強對在境內無住所但居住5年以上的個人境外所得的稅收征管。
2.加強對外籍個人提供依附性勞務所得的征管,做好對外籍個人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承擔報酬的監管,防止稅收協定濫用。
五、建立和完善高收入應稅收入監控體系。
(壹)加強稅源管理的基礎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壹部署和要求,通過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管理,建立健全個人納稅檔案。
2.推進年收入654.38+0.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常態化管理,不斷提高申報數據質量,加強補稅申報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納稅申報和全額扣繳申報信息交叉審核機制,完善高收入人群稅源管理措施。
4.國稅局和地稅局密切配合,完善信息傳遞和反饋機制,形成征管合力。
(二)建立稅收保護機制。
1.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強稅務機關與公安、工商、銀行、證券、房管、外匯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合作,享受涉稅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的涉稅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稅收協調和稅收保障的責任和義務。
六、深入開展納稅服務、納稅評估和專項檢查。
(1)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積極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便捷的納稅申報和繳納服務。了解納稅人涉稅訴求,提高咨詢答復質量和效率。對高收入者開展有針對性的稅法宣傳和政策引導,引導其主動申報、依法納稅。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工作要求,繼續做好納稅人完稅證明開具工作。嚴格執行納稅人收入和稅收信息保密的有關規定,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2)切實加強日常稅源管理和評估。
堅持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日常稅源管理,充分利用相關信息,科學設置評價指標,創新評價方法,積極開展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要進行跟蹤、核實和約談;發現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稽查部門立案稽查。
(三)紮實做好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壹部署,認真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同時,結合地方稅收征管實際,選擇部分高收入者集中的行業,切實做好專項檢查工作。加強稅務行政、征管、稽查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提供違法線索,依法嚴厲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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