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編制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計劃、規劃;
2.制定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3.協商確定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實施部委;
4.批準項目實施部委組建的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專家委員會,選聘首席科學家,審核項目總體計劃;
5.確定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總經費,分年度核定撥款;
6.協助項目實施部委組織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國際交流、國際合作及出國培訓;
7.督促和檢查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執行情況並對首席科學家和專家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考核;
8.組織對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成果進行評審和鑒定,促進階段成果的應用;
9.負責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簡報、年報等編輯出版工作。第七條 項目實施部委受國家科委的委托指定職能司、局負責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將受委托實施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納入本部委重點科研計劃或專項;
2.組建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專家委員會,遴選首席科學家,報國家科委審批;
3.負責審核專家委員會制定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總體計劃和課題計劃,報國家科委審批;
4.審議專家委員會提出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課題負責人及課題主要承擔單位,負責審議招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5.審議專家委員會制定的年度研究計劃及經費分配方案,負責經費撥款等管理工作;
6.督促和幫助落實必要的行政、後勤支撐條件,確保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順利進行;
7.負責督促和定期檢查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執行情況,審批計劃實施過程中專家委員會提出的課題滾動、調整意見;
8.根據國家科委的委托,組織對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成果進行評審和鑒定;
9.在壹個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委托二個以上的部委***同組織實施的情況下,各部委承擔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部分應分別納入本部委科研計劃或專項;項目第壹實施部委應負責部委之間的協商工作,如各部委對項目實施的具體問題有爭議,由國家科委裁決。第三章 專家委員會和首席科學家第八條 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學術組織工作,由專家委員會主持,實行首席科學家負責制。第九條 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專家委員會由項目實施部委負責組織,首席科學家由項目實施部委提議,由國家科委聘任。
專家委員會應由科技界公認的從事本項目研究的主要有代表性的優秀專家和壹名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壹般為5-7人,特殊情況可增至9人。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壹定直接承擔課題。
首席科學家和專家委員會的任期壹般暫定為三年,可以連續聘任。任期期滿前,國家科委會同項目實施部委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和不參加該項目的專家進行壹次評議,並根據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和評議意見,決定續聘或部分調整首席科學家和專家委員會成員。
必要時,可聘請有名望的老科學家擔任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顧問。顧問的職責是列席專家委員會會議,對項目的整體計劃和研究方案提出建議。顧問不參加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