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調查令嗎
為促進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及時、準確地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等相關信息,依法有效防範規避執行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壹、申請執行人或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向其代理律師發出調查令,委托律師就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相關信息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反饋執行法院。 二、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調查的事項及所需待證的事實。 三、接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後,承辦案件執行員應當及時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執行法官審核,簽發調查令。 四、調查令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執行案件的案號、案件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三)委托律師姓名、性別、律師執業證證號、律師事務所全稱; (四)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 (五)需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 (六)調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發人、簽發人、日期和院印; 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調查令期滿後自行失效。 五、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僅限於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檔案材料、權利憑證、電子書證等書證;不得包含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形式。 證據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使用調查令進行收集 (壹)涉及國家機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與執行案件無關的; (四)其他不宜持調查令調查的。 六、委托律師應當按照執行法院的要求正確使用調查令,並確保調查收集的證據客觀、真實、完整。 對持令調查中獲知的有關個人隱私信息,申請人、委托律師應當保密。 七、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本《意見》第五條所列不得使用調查令收集的相關證據或證據形式,也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載明的指定證據以外的其他證據。 八、委托律師應當將調查收集的證據於調查結束後七日內提交執行法院。 委托律師因故未使用調查令的,應當於調查令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將調查令正本交還執行法院。 九、本意見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上級法院有新規定的,依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