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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工傷保險怎麽交?

法律主觀性:

建築企業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由用人單位參保或用於建築工程的建築企業從業人員,按建築工程參加工傷保險。保險支付標準:新建工程(工程開工前壹次性支付):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合同總造價(稅前)×0.08%註:建設工程變更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追加工程費用的,施工承包人應當補交差額工傷保險費;項目費用減少的,社保經辦機構返還工傷保險費差額。在建工程(適用於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應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總造價× 0.08% × [(工程建設期總天數-建設期天數)÷工程建設期總天數]。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