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京房改辦字第265號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物價局、房地局,各委、辦、局房改辦,各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各部門、各單位房改辦:
經市政府批準,現將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成本價及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壹、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摟房取消標準價,壹律實行成本價
城近郊區(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澱、豐臺、石景山)新建樓房的成本價為每建築平方米1485元。遠郊區縣新建樓房的成本價,由區縣房改辦會同區縣有關部門按規定測定,報市房改辦批準後執行。
按成本價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房價計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齡折扣、調節因素、裝修設備價、提前付款折扣計算等辦法, 均按(94)京房改辦字第05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其中,房價計算公式中的標準價高限按成本價的94%計,負擔價中的工齡折扣率為0.9%;現住房折扣率下調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為3.15%;封閉陽臺按成本價的70%計算,未封閉陽臺按成本價的50%計算;復式住宅的價格計算按(98)京房改辦字第17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其它有關政策
1、 西藏內調人員購房的,按京組通〖1997〗78號文件的規定,購房人憑市委組織部出具的證明增加購房優惠,夫婦壹方屬內調的, 優惠5%,夫婦雙方同屬內調的,優惠10%。
2、教師購房的,按(96)京房改辦字第075號、(97)京房改辦字第057號文件的規定增加購房優惠, 夫婦壹方是教師的,優惠5%,夫婦雙方是教師的,優惠10%。
3、各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規定的計價公式計算後,實際售價(不含提前付款折扣) 低於每建築平方米211元的(合陽臺),均以211元計。 4、公***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每建築平方米52元,交納方法仍按(94)京房改辦字第05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接《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京政發〖1992〗35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樓房過程中增加收費項目。
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復的按1997年價格售房的單位,備案時間截止到1999年3月底。
六、本通知規定的售房價格和折扣政策執行時間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房改部門審批各單位售房方案的時間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京市物價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壹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中***中央直屬機關房改辦,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全軍房改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