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壹)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省、市、縣(市)區、開發區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40元、繳費300元補貼50元、繳費400元補貼60元、繳費500元補貼70元、繳費600元補貼80元、繳費700元補貼90元、繳費800元補貼100元、繳費900元補貼110元、繳費1000元補貼120元、繳費1500元補貼145元、繳費2000元補貼170元,所需資金由省和縣(市)區、開發區按6:4的比例分擔。繳費2500元補貼20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擔補貼資金,另外30元補貼由市政府和區(開發區)政府(管委會)按5:5的比例分擔;繳費3000元補貼23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擔補貼資金,另外60元補貼由市政府和區(開發區)政府(管委會)按5:5的比例分擔。縣(市)政府提高繳費檔次所需補貼資金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承擔,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擔補貼資金。
對個人確無能力繳費的城鄉低保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由各級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於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各區(開發區)所需資金分別由市、區政府(管委會)各承擔50%,各縣(市)所需資金自行承擔。對這兩類群體的審核認定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個人的自願申請、鄉(鎮)街道初審、民政和殘聯部門身份認定、人社和財政部門審批、社保經辦部門復核的流程辦理。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需要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如在本意見實施前未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自本人申請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在60周歲前壹次性或分段補繳剩余繳費年齡之外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並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包括補繳)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如在逐年繳費期間中斷繳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因故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申請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應補繳且只能補繳規定年限養老保險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從補繳完成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老農保”、農村獨女戶夫婦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文件的網址請點擊:http://125.32.42.164/jlsgfwj/main/content.jsp?lmid=MTAwOTAwMQ==&wzid=NDQ4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