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的時間根據累計繳費時間的不同而不同,領取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為失業者在勞動期間辦理了失業保險,並且繳費滿壹年,失業不是因為本人自己的意願等。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壹年不足兩年的(領取)為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壹年,領取期限增加壹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有以下幾條:
1.失業者在勞動期間辦理了失業保險,並且繳費滿壹年;
2.失業不是因為本人自己的意願;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而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大多數情況下是壹個月壹個月發的,但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壹次性付款。
失業保險金壹般都是要按月來領取的,而且會根據累計繳費年限來規定能夠領取的月數,最長可以領24個月,也就是兩年。
不過失業保險金也可以壹次性領取出來,但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
1.如果在失業期間開辦了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又或者自行組織起來就業,可以帶上營業執照等有效的證明文件去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壹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社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就會壹次性發放全部的失業保險金。
2.農村戶口也是可以去申請壹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交滿失業保險壹年,如果勞動者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通常可以領取3-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金按月領取,總領取金額大約4千元左右,具體根據地方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