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的公民義務獻血管理工作由當地公民義務獻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
各部門、各單位都要有壹名領導分管公民義務獻血工作,負責組織完成本部門、本單位的獻血任務。
各宣傳、新聞、文化單位應配合做好公民義務獻血的宣傳教育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協助各單位宣傳獻血,組織動員和有關輸血工作。符合獻血條件的會員應當帶頭參加獻血。第四條廣州市中心血站(以下簡稱市血站)負責管理血源,組織采血,保障醫療和戰備需要,完成獻血計劃;負責供應醫院用血,開展血液成分治療和血液綜合利用,努力做到計劃用血、合理用血、節約用血;負責廣州市血源(含個體獻血者)的“三統壹”管理,即統壹管理血源、統壹采血、統壹供血。未經許可,醫院不得組織采血或接受獻血。第五條駐穗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醫院、農場(含中央、省駐穗單位和區、街、鎮、鄉單位),每年按職工(含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總數的2%參加獻血(或負責完成相應獻血量)。在校大學生和駐穗官兵(含武警部隊)每年應參加不低於總人數5%的獻血。第六條凡從事高空、高溫、接觸有毒物質和殘疾人的工廠、礦山、企事業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可按每年職工總數的1%的獻血任務計算,也可按職工總數繳納血液管理費。第七條本市各區縣城鎮個體經營戶和農業經營戶每年按照適齡獻血者總數的2%完成獻血任務。第八條獻血者應當進行體格檢查和血液檢測;每次獻血量以200毫升為宜,最多400毫升,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四個月。第九條獻血者獻血後,由市血站發給公假(兩天)證明和壹次性營養補助。
凡無償獻血者均可納入所在單位獻血指標,由市血液辦發放《無償獻血證》。除按規定給予獎勵外,還可享受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待遇。第十條凡完成當年獻血任務的單位,憑上級單位證明職工總數的公函,到市血液辦領取《公民義務獻血光榮完成證書》(以下簡稱獻血證),獻血證自發證之日起壹年內有效。當年未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其獻血指標應在下壹年度任務中累加。第十壹條凡領取獻血證的單位和個人,其直系親屬對本單位病人或獻血者因病需用血的,憑獻血證和病人的身份證件,由醫院視病情需要優先供血。第十二條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因病需要用血時,憑無償獻血證和患者身份證件,供血單位將優先免費供應血液或相當於無償獻血的血液成分。第十三條殘疾人、烈士、五保戶、享受保健範圍的幹部、外地市或外賓、華僑、港澳臺同胞用血,可憑本人身份證明供血。凡由民政部門代管的離(退)休人員,由醫院出具“用血申請表”壹式兩份,由民政部門出具意見,證明病人身份後,到市血站審批供血。第十四條對部分完成獻血任務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因病用血時,需到市血站領取《公民義務獻血體檢、獻血、用血登記表》,市血站根據其獻血量進行獻血。獻血量原則上不得超過獻血量。如果病情需要過量獻血,就要繳納血液基金。第十五條未完成獻血任務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因病用血時,可以臨時組織職工或其家屬獻血,或繳納血液基金解決。第十六條緊急搶救用血的,醫院應當先供血,但患者所在工作單位必須自患者用血之日起三日內到市血液辦辦理申請用血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的,醫院將根據患者用血量收取“滯納金”,作為公民義務獻血基金。第十七條市中心血站或各級醫院應加強供血管理,做好年度供血和用血計劃的協調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用血規定。
對於有獻血卡的單位用血患者,應認真審核獻血卡的有效期和患者的身份證明。
對無獻血卡單位用血的患者,除緊急搶救外,應先用血後補辦手續,可先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