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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英語談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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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幹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壹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壹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範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範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壹,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範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範圍包括壹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壹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制法規、外匯管制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準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征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範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壹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範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壹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疇。這派學者比較註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範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壹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準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範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壹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各國***同協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

從整個世界範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這壹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起過作用,但它阻礙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致使南、北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正為建立較公平合理的新國際經濟秩序而鬥爭。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於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七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以及1980年聯大關於《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決議,等等。

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按照1976年科倫坡第五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的宣言,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新國際經濟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有:關於國際援助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關於工業、技術轉讓和商業做法方面的問題等。 (/view/42501.htm)

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因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壹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1834年美國法學家J.斯托裏首創國際私法壹詞作為法律抵觸法的同義語。隨後,在德文、法文中創造了相應的詞匯,再後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產生了相應的詞匯。在中國和日本則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的適用的法律,所以又稱為法律適用法。

歷史 1841年德國學者謝夫納在其著作《國際私法的發展》中首先使用這壹概念。這壹名稱在中國、德國、日本、俄國以及其他東歐國家得到普遍采用。

概念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點:具有涉外因素。具體體現在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廣義的民商事關系;是會發生沖突的涉外民事關系。

產生的條件 主要有:

①各國人民往來頻繁,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訟當事人壹方或雙方為外國人,或者涉訟財產在外國,或者涉訟行為或事實發生在國外。

②各國民法互相歧異,例如對合法婚姻年齡、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份額、違約法律責任等規定有所不同。

③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壹定範圍內有適用外國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國同不少外國以條約相互給與對方法人以註冊商標並予以保護的權利,在執行這種條約時,有時會發生壹個法人是不是對方本國法人的問題,就是法人的國籍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各國的法律是不壹致的。歐洲大陸各國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義,以法人的社會住所即主事務所所在地國作為其本國。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以法人設立地國作為其本國,換言之,法人按照哪壹國家的法律設立,即具有該國國籍。中國受理商標註冊的機關,要決定壹個外國法人是否具有該國國籍,只能適用該外國的法律。

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 對於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規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規則,即國際私法規則,稱為抵觸規則,因為這種法律規則的作用在於解決各國法律抵觸時的法律運用問題。上述例子的抵觸規則就是:法人的國籍適用該法人的本國法。壹國的這些抵觸規則的總和就構成了該國的國際私法。所以,從法的淵源(見法)看,抵觸規則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國內判例,只有很少數來自國際間締結的條約。

在西方國家,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亞民法典》。此後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逐漸增多,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有些國家把它規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國家把它制定為單行法,如1975年原民主德國《關於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法律關系以及國際經濟合同法律適用法》;有些國家把它分散規定在壹些個別的單行法中,如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的國際私法立法。國際私法立法有由簡到繁的趨勢。例如,1963年原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包含68條,1987年公布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則含有200個條文。除立法外,英美法系國際私法判例與日俱增。即使在歐洲大陸法系,判例構成的習慣法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國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壹個相當完整的國際私法體系。

有關國際私法的條約包括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 多邊條約又稱公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至1988年第十六屆會議即已制訂公約32個。拉丁美洲的壹些國家於1928年在哈瓦那締結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個條文,是壹部非常完備的國際私法法典。此外,拉丁美洲國家還在1940年締結了關於國際私法的蒙得維的亞公約。至於含有國際私法規定的雙邊條約為數更多。

由於國際私法尚在較低的發展階段,有些規則尚未定型,因此,有時有關國際私法的學說,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也具有很大的作用。

國際私法是適用法 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實體法指直接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國際私法只是指出應當適用哪壹國的實體法來解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本身並不直接解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前述例子中,外國法人的本國法是實體法,“法人的國籍適用該法人的本國法 ” 這壹國際私法規則,是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

根據抵觸規則所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實體法,稱為準據法。法人國籍在上述案件中稱為連結對象,把該案確定為法人國籍問題稱為定性,法人的國籍是連結根據。國際私法的運用,就是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過定性,確定連結對象,然後按照抵觸規則,決定所應適用的準據法,作為判決的依據。由於有關國家國際私法規則所采用的連結根據不同,有時會發生反致和轉致。

中國的國際私法 自唐代因有大食人、波斯人等外國人來華貿易頻繁,651年(唐永徽二年)《永徽律》就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依法律論”,法律即唐律、亦即法院地法。因唐律刑、民並無明確區分,這壹規定既是國際刑法規定,也是國際私法規定。唐代以後歷代王朝主要采取閉關政策,國際私法未能發展,直到清末才稍有恢復。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適用條例》,規定關於人法、親屬法、繼承法采取當事人本國法原則,但因受制於帝國主義國家的領事裁判權,適用機會不多。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制定了壹些有關國際私法的規章,締結了有關條約。如1951年內務部規定,外僑相互間及外僑同中國人間在中國結婚,適用中國法,即婚姻登記地法。1960年《中捷領事條約》規定領事可以根據派遣國的授權,辦理雙方都是派遣國公民的結婚登記,但不免除當事人或關系人遵守駐在國有關法令規定的義務。中國同各國締結的相互註冊和保護商標的協定都規定這種註冊和保護適用各自的內國法。近年來,中國與法國等不少國家締結了關於司法協助的雙邊協議。為了解決國際貿易和海事爭執,中國早已設立了仲裁委員會。《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見民事訴訟法)設立專編,作出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view/10238.htm)

參考資料:

/view/42501.htm /view/10238.htm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西方壹些國家對民法和商法,傳統上稱為私法。調整國際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為國際私法。

性質 :

對於國際私法的性質,目前仍有爭議,主要有以下幾點:

(壹)國際私法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

1.國際法說

國際法學派認為國際私法是國際法,這壹學派也被稱為“世界主義學派”或“普遍主義學派”。

2.國內法說

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持此種觀點的有法國的巴丹(Bartin)、德國的沃爾夫(M.Wolff)、卡恩(F.Kahn)、英國的戴西(A.V.Dicey)、戚希爾(G.C.Cheshire)、諾思(P.M.North)、莫裏斯(J.H.C.Morris)、美國的比爾(J.H.Beale)、庫克(W.W.Cook)、裏斯(W.L.M.Reese)等。

3.二元論

二元論認為國際私法是兼有國際法和國內法性質而不屬於任何壹個法律部門的獨立法律部門。持此種觀點的代表人物就是德國的齊特爾曼(Zitelmann)。

(二)國際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規範還是強行性法律規範。

國際私法壹般被理解為國際私法的國內立法史

通過國內立法來系統地制定成文的沖突法,在歐洲,曾受到18世紀荷蘭學派“國際禮讓說”的重大影響。

而最早在國內法中規定沖突規則的,在歐洲可數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和1794年的《普魯士法典》。

19世紀末,出現了以單行法規來專門規定沖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的《德國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的《日本法例》。

第二節 國際私法學說史

14世紀以來,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曾以“法則區別說”、“國際禮讓說”、“法律關系本座說”、“既得權說”、“本地法說”等多種學說形式出現。

壹、 意大利的法則區別說 [識記]

意大利的法則區別說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魯斯。[識記]

二、 法國的法則區別說

法國的法則區別說的代表人物是杜摩蘭 以及 達讓特萊

[識記]

三、 荷蘭的國際禮讓說

荷蘭的法則區別說的代表人物是優利克·胡伯提出了他的著名三原則:[識記]

1、

任何主權者的法律必須在其境內行使,並且約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則無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內的,包括常住的與臨時的人,都可視為該主權者的居民;

3、

每壹國家的法律已在本國的領域內實施,根據禮讓,行使主權權力者也應讓它們在內國境內保持其效力,只有這樣做才不至損害後者及其臣民的權力或利益。

胡伯的第三原則,還強調了壹個後來對英美學派發生重大影響的觀點,那就是既得權的觀點。

四、 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 [領會]

到19世紀,由於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的提出,終於把國際私法推進到壹個新階段,從而使薩氏被喻為“近代國際私法之父”。

五、 英國的既得權說 [領會]

對英國國際私法做出最大貢獻,並且以自己的既得權說標誌著國際私法新裏程碑的是牛津大學的法學教授戴西。他在1896年出版了《法律沖突論》。

六、 庫克的“本地法說” [識記]

該學說為美國法學教授庫克於1942年在壹本題名為《沖突法的邏輯學與法律基礎》的書中提出。

中國國際私法學界提出的“平等互利說”以及21世紀國際私法應以構築國際民商新秩序為己任的理論觀點,已越來越呈現出強大的生命力。

第三節 我國國際私法的歷史

北洋軍閥政府曾於1918年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國際私法立法――《法律適用條例》

回答者:匿名 9-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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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2 條

區際法律沖突是指在壹個多法域國家內各個法域的法律適用不明的情況。(就好比我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其次,壹個多法域國家的各個法域只是法律不同,但是卻屬於同壹個國家,因此國籍是相同的(比如內地和香港都是中國國籍)。所以當連結點指明要用某壹國籍的法律時(比如中國國籍),可能會有好幾個法域包含於這個國籍所屬的國家(比如中國),這個時候就產生了區際法律沖突了。

最後,多重國籍的問題。壹般來說,如果限定在壹個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那肯定不用考慮多重國籍的問題,跟本題無關!

另外,其它的連結點都不可能產生這種沖突。(比如物之所在地法肯定不會既在大陸又在香港境內,最密切聯系原則更不可能)

回答者:崔兔 - 見習魔法師 二級 10-3 21:32

單邊沖突規範雖然便於操作,但有明顯不合理之處。而雙邊沖突規範如何制訂,關鍵在於系屬公式。

所謂系屬公式,是國際私法領域壹種固定的立法模式。常用的系屬公式有:

1、屬人法系屬公式

通常依據國籍,住所,慣常居所等連接點,解決人的身份、能力、繼承、婚姻等跟人有關的問題

2、物之所在地系屬公式

主要解決物權問題

3、行為地法系屬公式

以法律行為的發生地為連接點,解決侵權行為,締結婚姻行為,票據行為,行為有效性等問題

4、當事人合意系屬公式

主要應用在合同法領域

5、法院地系屬公式

傳統上壹般用於解決程序問題,此外還適用於壹些找不到合適準據法時的情況

6、最密切聯系原則

出現最晚,應用範圍最廣,但比較難以操作的壹個系屬公式

7、旗國法系屬公式

通常用來解決與船舶飛機相關的問題強行性法律規範,是由法院強行適用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