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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措施

第壹條為了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加強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燒結的實心、空心、多孔磚以外的墻體材料。

本辦法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活動中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使建築達到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市、縣(市)墻體材料改革建築節能辦公室負責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日常工作。第五條鼓勵采用新型建築結構體系,發展和推廣使用新型非粘土磚、砌塊、建築板材和高含量廢棄物等新型墻體材料。

鼓勵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材料和設備。第六條對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對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進行登記和確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目錄。第八條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本市建築工程零線以上的墻體和臨時建築設施,停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時限:

(壹)內環路以內區域施工,自2003年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二)在二環路以內區域施工的,自2004年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三)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自2005年6月30日起停止。

本條前款規定的區域停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後,屬於壹、二、三類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內需要保持原有建築風貌的建設工程和其他維修工程,需要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應當經市墻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辦公室審查同意。第十條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得生產和銷售。第十壹條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改變征收對象、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第十三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壹)引進、新建、擴建和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項目的貸款利息;

(2)新型墻體材料示範項目(含進口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項目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基地建設;

(六)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費用;

(七)收取費用。

本條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支出總額不得低於當年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第十四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由墻體材料改革建築節能辦公室負責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五條建築工程使用已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工程竣工後,由墻體材料改革建築節能辦公室備案。

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比例,辦公室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退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第十六條新建建築工程應當采用節能墻體和屋頂,選擇先進合理的供熱采暖方式,采用高效管道保溫和熱控計量技術以及節能設備和器具。

現有建築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應當逐步對其圍護結構和供暖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其中必須對建築進行大規模修繕。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建築節能的有關規定,使用各類節能環保型門窗。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要求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