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 * *共同繳費、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十條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法確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 * *共同繳費、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十條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