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概述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主體為省人由政府。省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征收和預算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基金使用的綜合平衡和計劃管理,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項目的組織和實施。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領導組負責協調解決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省財政部門委托省地方稅務局具體組織基金征收工作。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單個企業難以解決的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支持資源型城市轉型和重點接替產業發展、解決因采煤引起的社會問題。2007年3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決定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頒布實施《山的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管 理辦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在山西省正式啟動。
二、征收範圍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原煤開采的單位和個人,為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繳納入。 收購未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煤的單位和個人為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三、計征依據
在山西省行政K域內所開采原煤的實際產量、收購未繳納煤炭和持續發展基金原煤的收購數量。
四、征收標準
煤炭則持續發展基金按不同煤種的征收標準和礦井核定產能規模調節系數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