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實施,為勞動者設立,通過向勞動者及其用人單位籌集資金設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勞動者失去勞動收入後得到壹定程度的收入補償的制度。當地人民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
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地方人民政府將為城鎮重度殘疾人群體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
擴展數據
城市社會保險的特點:
城鎮社會保險的優勢在於“低平臺、靈活、廣覆蓋”,包容性很強。既可以讓收入水平較低的人參與,也可以為收入水平較高的人提供靈活的多付費空間。
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範圍:
城鎮社會保險的基本保險部分目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保險。
城鎮社會保險的補充保險部分,包括補充養老、補充醫療、被征地人員生活補助等,可以起到積極的改善生活的作用。
社會保障的職能如下:
1.對穩定社會生活的貢獻。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首先,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重要工具發揮作用,從而在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使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第三,社保成為企業招聘人才的基本條件。
現實中,越發達的地區,員工越重視社保。尤其是在壹線城市,社保因為和買房買車的資格掛鉤,成為找工作的重要標準。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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