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醫療補助:每年600元以內享受居民醫保基金50%的門診醫療補助。(二)特定門診項目醫療保險待遇: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等特定門診項目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用借記卡結算;器官移植後,使用抗排異藥物治療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個人在本結算年度內按規定先行墊付,到市社保中心審核結算。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和器官移植的抗排異藥物費用,累計在20萬元以內的,按90%的比例支付;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化療、放療康復期使用專科藥物治療發生的費用,8000元以內部分按90%的比例支付;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精神藥品發生的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3)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住院最低門檻500元,超過最低門檻。4萬元以下(含4萬元)的部分,居民醫保基金支付70%;4萬元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的部分,居民醫保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65438+萬元至20萬元,居民醫保基金支付90%。
法律客觀性:
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1。在三級醫療機構治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2、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3、在壹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就醫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