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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五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鼓勵科技創新,重點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優化資源配置;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有效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收益、承擔風險。第六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技術秘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規範和監督,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和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培育和發展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咨詢、技術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活動,並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第十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和計劃,定期編制並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第十壹條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制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第十二條科技成果轉化中,需要對科技成果進行檢測和評估的,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並經科技行政部門確認的機構進行檢測和評估。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從事科學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引導企業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

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機制,增強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能力,積極創造條件與國內外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經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農村經濟組織獨立或者聯合建立中間試驗基地、工業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等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並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試驗示範基地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基本建設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第十五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和星火技術密集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服務支撐體系,發揮園區科技成果轉化的孵化、示範和推廣作用。第十六條鼓勵建立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推進企業技術股權投資和技術產權交易,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綜合服務。第十七條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驗產品,經批準後壹至三年內可以上市試銷,並享受優惠政策。第十八條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機構應當支持科技人員兼職創辦科技企業或者離崗從事其他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科技人員在兼職或離職期間,不得侵犯本單位或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

高等學校的學生經所在學校批準,可以休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退休、退職,創辦科技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提供貸款貼息或者設立科技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所需資金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股票、股本和捐贈等方式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