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死亡或傷殘職工家屬的撫恤金。撫恤金包括傷殘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死亡撫恤金只能由死者生前撫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具體指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喪葬費、撫恤金的計算和處理流程:
1.退休人員死亡,退休辦負責通知人事處;在職教職工由所在單位通知人事部門;
2.家屬向人事部門提供死者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人事部門向四川省社保管理局申請計算喪葬費和撫恤金基數;
3、人事部門根據四川省社會保障管理局確認的計劃基數制定撫恤金、喪葬費文件;
4.家屬或代理人到人事處辦理喪葬費、撫恤金時,必須如實提供死者法定繼承人的身份材料,向家屬說明情況,並作出書面承諾;
5.代理人應當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公證書以及身份證明材料,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6.手續齊全後,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單據,然後到計劃財務部辦理領款手續。
綜上所述,如果是事業單位,死亡後國家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單位支付壹定的喪葬費。社會保險公司專門殯葬處可以結算壹次性喪葬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所在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