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外商投資企業派駐外地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第三條市、縣(市)和馬尾區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市、縣(市)和馬尾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失業保險管理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政府保護依法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四條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註冊後壹個月內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社會保險證,並簽訂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合同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合同。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從招用員工的當月起,按全部中方員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準,下同)的18%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企業按全部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6%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企業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可在成本中列支。
員工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外商投資企業代征,分別記入員工養老保險基金手冊,作為退休養老金的依據。職工工資超過本省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部分,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也不計入基礎養老金基數。第六條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全部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其中1%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可計入成本;職工按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由外商投資企業代收。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分別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委托銀行,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和“失業保險基金專用賬戶”,按月從企業賬戶中劃轉。對未按時繳納保險基金的企業,每逾期壹天,加收應繳費用5‰的滯納金。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退休條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方式計發:
(壹)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五年以上的,按以下合並計發:
1.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滿十五年及以上的企業和職工,按照職工退休時上壹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的25%繳納;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15%計發;
2.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每滿壹年繳納65438+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0.3%。
3.各種價格補貼。
(二)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滿五年的,每滿壹年按職工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計算。第十條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1日調整壹次。根據年度物價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在省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增長率的20-60%範圍內確定調整比例。但零增長時不會調整,負增長時也不會減少。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失業保險對象:
(壹)依法宣告破產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員工;
(二)瀕臨破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裁減的中方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撤銷或者解散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員工;
(5)被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辭退、除名或開除的中方員工。第十二條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失業人員,根據福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下列標準發放失業救濟金:
(壹)工作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每月發放救濟金的35%,最多發放十二個月。
(二)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救濟40%,最多18個月。
(三)工齡十年以上的,每月減免45%,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