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或者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的範圍如下:
1.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
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即雇用二至七名學徒或幫工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自然人。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4.靈活的員工。因為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負責制,用人單位單方繳費,個人不繳費,所以靈活就業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確定各行業的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行業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