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員工繳納的社保費需要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歸集核算。
財政部會計司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於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要求如下:
2211應付職工薪酬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股份支付"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企業支付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所發生的租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行權日,企業以現金與職工結算股份支付,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根據該要求,社保費處理分錄為:
壹、計提單位負擔部分:
借: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二、從員工工資中代扣員工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三、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負擔部分加上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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