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 *產黨壹直是壹個有遠大理想和嚴格紀律的黨。黨的紀律是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的,是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可靠保證,是維護黨的團結統壹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們黨有7000多萬黨員,正在領導十幾億人口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項事業是前所未有的偉大和艱巨。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在這壹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共中央多次提出加強黨的紀律觀念的問題,具有特殊的意義。十七大黨章規定對黨員的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紀可分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群眾紀律、經濟紀律、保密紀律、宣傳紀律、人事紀律和外事紀律。
政治紀律
黨的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根據不同歷史時期政治任務的要求進行政治活動和行為的基本規範,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它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方向、立場、觀點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立場堅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旗幟鮮明,堅定不移地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我們講政治紀律,首先是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毫不動搖地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員對黨的決定有不同意見。他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也可以保留。但是,他在行動上必須服從他們,決不允許發表與中央決定相違背的公開言論。江澤民同誌強調“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只有努力學習、正確理解、認真貫徹、堅決維護和創造性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決策的義務,絕對沒有不執行和隨意改變的權利。
組織紀律
黨的組織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維護黨的組織團結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根本組織紀律。違反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違反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都是違反組織紀律。壹切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組織原則,切實執行黨章規定的“黨員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壹切黨組織和黨員都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絕對不允許把自己管理的壹個地方、壹個部門、壹個單位變成不聽中央統壹指揮、不受黨組織約束、受黨員監督的“領地”。各級黨委必須認真執行黨委工作規則,做到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無論是誰,無論職務高低,都不允許獨斷專行,或者拒絕組織的派遣和監督,把自己淩駕於黨組織之上。* * *黨員無論從事什麽工作,都是黨組織的壹員。個人的進步和成就,離不開黨組織的培養、教育和幫助。要堅決反對幫派和黑幫。嚴肅黨的組織紀律,必須全面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堅持不提名大多數人不贊成的幹部, 未經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考核不討論,提拔任用幹部時集體討論大多數人不贊成的。 不按黨的原則辦事,在選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不管涉及到誰,都要壹查到底。對於跑官要官的,不僅要拒絕,還要嚴厲批評,由此提拔任用的,要堅決清除。對買官賣官者,發現壹個嚴肅查處壹個,堅決將黨紀國法繩之以法。騙官的要嚴懲,要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群眾紀律
黨的群眾工作紀律是指黨組織和黨員在群眾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範和準則。黨的群眾工作紀律是密切黨同人民群眾關系的重要保證。它要求各級黨組織和每壹個黨員都必須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隨時隨地維護人民的利益,不允許以任何借口和任何形式侵占和損害人民的利益。歷史經驗反復證明,群眾工作紀律執行得好,黨群關系就密切,我們的事業就順利發展;每當群眾工作的紀律執行得不好的時候,黨群關系就會受到損害,我們的事業就會受到挫折。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的歷史條件下,要動員和帶領全國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就更加需要嚴格執行黨的群眾工作紀律,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他們的積極性。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使用權力,把責任統壹到上級和群眾身上,把維護群眾利益作為思考問題、制定政策的基本出發點。決不能與民爭利,以權謀私,侵害群眾的合法利益。特別是壹些困難企業和單位,領導幹部要與群眾同甘共苦,團結群眾,同心同德,共克時艱。要做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對暫時不了解黨的壹些政策措施的人,要耐心引導和幫助,切忌簡單生硬。騎在群眾頭上欺負群眾黨員幹部必須受到嚴懲。
經濟學科
黨的經濟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和黨員幹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範和準則。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世界經濟形勢發生變化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情況下,加強經濟工作紀律特別是金融工作紀律顯得越來越重要。能否不斷完善和有效執行各項經濟規章制度和紀律,不僅關系到壹個單位、壹個部門的經濟工作,而且影響到壹個地區乃至全國經濟秩序的穩定。所有從事經濟工作的黨員和幹部都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必須嚴格遵守經濟工作制度,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職權幹預這些工作。要繼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關鍵是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規範性、限制性和威懾性。要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無論哪個領導班子、哪個幹部不遵守經濟工作紀律,都要追究責任。對負有檢查監督責任的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不查就是監管不力,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
保密紀律
黨的秘密工作紀律是保守黨的國家機密。嚴守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堅決捍衛黨和國家的利益,這是每壹個黨員生產者應盡的義務。對違反黨和國家保密規定的黨員幹部,要根據情況進行處理。違者開除,應有的懲罰!
宣傳紀律
黨的宣傳紀律是指黨對從事報紙、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宣傳工作的黨組織和黨員規定的宣傳工作的工作標準和要求。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組織的報紙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也規定:“黨的報刊必須無條件地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治觀點。黨員可以對中央委員會通過壹定的組織程序決定的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理論問題和政策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但絕對不允許在報紙和電臺的公開宣傳中發表與中央委員會的決定相反的言論;也禁止在群眾中散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違背的意見。這是黨的紀律。”宣傳紀律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宣傳紀律很重要,因為宣傳工作是公開的、廣泛的。黨的許多決議是通過新聞媒體傳達的,黨的許多政策是通過新聞渠道向廣大群眾宣傳和解釋的,黨的許多工作是通過宣傳工具來指導的。所以不管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宣傳,影響都是相當大的。
宣傳紀律要求黨的宣傳工作必須服從黨的領導,凡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政治理論問題,必須與黨中央保持壹致。重大問題宣傳不請示中央和有關黨組織,不聽從黨的統壹部署;擅自發表和宣傳違背黨的決定的言論;違反政策法規出版黃色、淫穢、有害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違反保密原則,泄露黨和國家的政治、經濟、科技秘密,都是違反黨的宣傳紀律的行為,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所有從事黨的宣傳工作的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切實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新的歷史時期,黨的宣傳工作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全面正確宣傳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正確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壹致,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提供正確的輿論導向。
人事紀律
黨的組織紀律和人事紀律是指黨對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和程序的規定。組織人事紀律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執行黨的組織紀律和人事紀律,對於保證黨任命的幹部符合黨的德才標準和“四化”要求,提高幹部素質,調動幹部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章規定:“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也規定:“在幹部工作中,必須堅持正派公正的作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嚴禁同派性劃清界限、利用職權在黨內拉關系、培植私人勢力”“任何領導幹部不得違反黨的幹部標準和組織原則,提拔親屬擔任領導職務;決不允許他們超越自己的權限幹預黨和國家的工作;不應該把他們放在身邊的關鍵位置。”違反這些規定,也違反了黨的組織人事工作紀律。黨的組織紀律和人事紀律的具體要求是:
(1)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不能搞任人唯親,不能利用職權拉幫結派。
(2)幹部的任免、調動和對犯錯誤的幹部的處置,必須經過黨組織集體討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三)幹部的任免和提拔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不能臨時動議,倉促決定提拔;
(4)不要為了討好個人而泄露人事機密;
(五)不準違反編制規定,擅自增設機構、增加職數,等等。
為了改進黨的幹部人事工作,加強黨的組織人事紀律,1995年2月,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回避、辭職、降職的條件和程序,提出了違反規定的具體懲戒措施和監督措施。1997年8月,中組部還制定下發了《組織人事幹部若幹規範》,2000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6年2月5438+0《關於加強組織部門幹部監督的意見(試行)》,2004年制定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暫行規定》。這些法規對於加強黨的組織紀律和人事紀律,進壹步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高幹部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組織部門要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和人事紀律,在黨委領導下認真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
外交紀律
黨的外事紀律是指黨員在外事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國務院198110 10月20日轉發的《涉外人員守則》規定了包括黨員在內的所有涉外人員的10外事紀律。具體內容如下:(1)忠於祖國,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堅決維護民族尊嚴,不做任何有損祖國的事,不說任何有損祖國的話。
(2)在壹切對外活動中,要嚴格遵循黨的方針政策。
(3)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不搞大國沙文主義。
(4)立場堅定,堅持原則。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權貴不能屈。
(5)分清內外,提高警惕,嚴守國家秘密,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6)禁止與境外機構和組織背後的外國人私下交往;不利用職權和工作關系謀取私利;不準私自收受外國人的禮物,反對各種不良傾向和不正之風。
(7)謙虛謹慎,不卑不亢,講究文明禮貌,註重衣著儀表。
(8)嚴禁酗酒。在國外活動飲酒不得超過本人飲酒量的三分之壹。
(九)堅持勤政外事,反對鋪張浪費;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抵制資產階級的思想侵蝕。
(10)增強組織觀念,自覺遵守紀律,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顧全大局,對外合作。
外事紀律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對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藝術交流日益增多,內容更加廣泛,嚴守外事紀律更加重要。於是,1988年5月,中共中央紀委發布了《黨員在國外活動中違反紀律處分暫行規定》。2004年2月,中共中央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專門從各個方面對違反黨的外事紀律的人員進行了嚴厲的紀律處分。這些規定為黨的外事紀律、維護黨和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