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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慢性病的起付標準是多少?

職工慢性病的起付標準是多少?根據具體情況會有壹些抽象的區別。下面具體分析:年度起付標準300元,符合治療統籌病種要求的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城鎮職工報銷80%,城鎮居民報銷50%。壹個醫療年度內不得超過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額。常見慢性病門診報銷不設起付線,其可報銷費用報銷比例為60%。每年最高報銷3000元。可以隨時結算報表,也可以定期累計壹次報表。

1.慢性病報銷標準為:年起付線標準為300元,符合治療統籌病種要求的門診醫療費用,起付線標準以上城鎮職工報銷80%,城鎮居民報銷50%。

2、壹個醫療年度內不能超過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額。

報銷註意事項:

1.參保人或代理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和社保卡到醫院領取並填寫申請表。

2、按照門診特殊慢性病認定的要求向醫院提供疾病相關疾病診斷證明和檢查材料,醫院對申報參保材料進行備案登記和初審。材料齊全的,經醫院匯總後,可在每月初由當地醫保經辦機構申報。

3、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醫院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根據申請材料數量組織醫療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後由經辦機構確認結果並將通過材料輸入系統。

4.次月初,醫保經辦機構將審核結果和未通過材料按原方式反饋給申報醫院,醫院將審核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