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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詳細信息的完整收集

土地復墾壹般是指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綜合措施改造未利用土地(如各類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等)的社會生產實踐。)轉化為主要用於種植和養殖的可持續農業用地。

基本介紹中文名:土地復墾mbth:土地開墾類型:土地利用其他:可用於養殖、項目引進、土地開墾費,土地資源引進是指目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可供人類利用的土地。土地資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山地、各類建設用地和軍事用地構成。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耕地開墾費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耕地開墾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全市耕地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三條根據國家耕地占用補償制度,經批準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繳費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第四條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 (壹)朝陽、海澱、豐臺、石景山區行政區域內,平均耕地每公頃30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37.5萬元;(2)順義、昌平、通州、大興區行政區域內,平均耕地每公頃27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33萬元;(3)房山、門頭溝、懷柔、平谷和密雲、延慶縣行政區域內,平均耕地每公頃22.5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27萬元。根據土地儲備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經市批準,本市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可適時調整。第五條耕地開墾費由繳費人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繳納。基本程序是,繳款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壹般繳款書》,到市財政部門繳款;市土地管理部門憑市財政部門反饋的收款憑證復印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未按本辦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六條耕地開墾費不得減、緩、免。第七條耕地開墾費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專項用於耕地占補平衡。主要包括:(1)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項目支出項目按國土資源部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二)宜農土地資源調查評估費用;(三)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的研究費用;(四)實施耕地占補平衡所需的購置設備、更新維護地圖和數據庫的費用。第八條耕地開墾費實行基金預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編制下壹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耕地開墾費收支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根據預算分配方案和工程進度撥付資金。耕地開墾費征收所需的業務經費,由市財政局參照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所需經費的比例收取,列支並列入部門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