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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配套費包含哪些內容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交通、供水、燃氣、汙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建築工程配套費,壹般為城市基礎建設公***基金;它包括:紅線以外的:給水、排水、道路、燃氣等實施費用(這裏不包括電力、暖氣);也就是在紅線以外,開發商不再繳納費用,由主管部門統壹實施。(壹般按擬建建築面積每平米計取)

壹、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範圍標準

凡在城鎮規劃區從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申請辦理基本建設手續,並按規定計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為:新縣城王家渡中心區按40元/平方米征收,新縣城王家渡中心區以外規劃區內按30元/平方米征收,北岸新城小區和建制鎮規劃區按20元/平方米征收,其余場鎮規劃區按10元/平方米征收。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設施,享受免收“三稅”的聾啞等殘疾人員生產、生活用房,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生產性建設用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免征範圍等可免征城市建設配套費。

縣城移民遷建中,原淹沒補償面積內的復建房屋免征城市建設配套費。無淹沒補償房的和有淹沒補償房而又不足120平方米/戶的單位職工、純居民、占地移民、城郊移民(在規劃區安置的),在120平方米/戶內的移民建房免征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過120平方米/戶的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對待,減半計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學生宿舍、食堂等非營利性後勤服務設施超原淹沒面積部分減半計征。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用房超原淹沒面積部分減半計征。移民單位和個人超過原淹沒面積的商業用房,移民單位、個人出售給非縣城移民的房屋,以及結合移民搞房地產開發安置移民後多余的房屋,壹律按規定標準征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其他集鎮移民遷建中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的具體標準,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報經縣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時間

凡在城鎮規劃區的建房,無論何時修建,只要符合上述收費規定的均應征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已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不再重復計征。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已建房和在建房,其城市建設配套費由縣建委清理征收,否則,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產權手續,未建房的在辦理規劃手續時繳納,否則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城市建設配套費的使用管理

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由建委負責收取管理,縣財政局負責監督。

四、《通知》由縣建委負責解釋。

知道鄭州市是哪個文件規定的?有哪個部門執行?

鄭政文〔2007〕170號;鄭州市建設項目審批收費聯合辦公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