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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安置中出售給個人的公有住房。第三條本辦法所稱* * *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 * *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的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壓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供暖線路、燃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體育。第四條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設立住宅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令第987號)使用,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五條商品房在出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相關的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應按照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六條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1,由出售單位按壹定比例從售價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房不低於銷售價格的20%,高層住房不低於銷售價格的30%。這部分資金歸賣出單位所有。2.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維修資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專款專用。為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戶壹般按單套住宅設立,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的凈利息收入轉入維修基金的累計使用和管理。第九條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商品房銷售單位應當將收取的維修基金移交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對物業管理企業委托的維修基金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十壹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出售單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撥付。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年度使用計劃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決定繼續向業主籌集。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變更時,其代管的維修基金賬戶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戶口遷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業主轉移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返還,並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資金賬面余額按照業主繳納的比例返還給業主。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審批管理制度、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和業主查詢對賬制度。第十六條業主或者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因維修基金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由財政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提取不足的,按日提取金額的萬分之三處以罰款。第十八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者維修基金建立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建立或者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第二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6月1999 65438+10月1日起執行。凡原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