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補貼: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1年後自行中斷就業的,可按失業保險金的80%領取6個月的失業補貼;
繳費不足1年的,按50%支付;
2.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可以參加政府提供的職業培訓,增強就業能力;
4.就業服務:失業人員可以獲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領取失業救濟金後的其他類型的救濟金:
1.社會救助:為困難人群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
2.醫療援助:向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人提供的醫療費用援助;
3.低收入保障:對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補助;
4.臨時援助:對突然貧困者的短期經濟援助;
5.公共就業服務:提供職業培訓、就業指導等服務,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
6.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領取的養老金;
7.子女教育補貼:向有學齡兒童的家庭提供的教育補貼;
8.住房補貼:對住房困難家庭租房或購房的補貼;
9.殘疾人福利:為殘疾人提供各種生活和就業支持;
10.對特殊群體的援助:對老年人、孤兒和退伍軍人等特殊群體的特殊福利。
綜上所述,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後,還可以享受失業救濟、醫療保險、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