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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救濟金後能得到什麽?

領取失業救濟金後,還可以領取以下救濟金:

1.失業補貼: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1年後自行中斷就業的,可按失業保險金的80%領取6個月的失業補貼;

繳費不足1年的,按50%支付;

2.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可以參加政府提供的職業培訓,增強就業能力;

4.就業服務:失業人員可以獲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領取失業救濟金後的其他類型的救濟金:

1.社會救助:為困難人群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

2.醫療援助:向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人提供的醫療費用援助;

3.低收入保障:對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補助;

4.臨時援助:對突然貧困者的短期經濟援助;

5.公共就業服務:提供職業培訓、就業指導等服務,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

6.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領取的養老金;

7.子女教育補貼:向有學齡兒童的家庭提供的教育補貼;

8.住房補貼:對住房困難家庭租房或購房的補貼;

9.殘疾人福利:為殘疾人提供各種生活和就業支持;

10.對特殊群體的援助:對老年人、孤兒和退伍軍人等特殊群體的特殊福利。

綜上所述,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後,還可以享受失業救濟、醫療保險、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