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鐵道部作為部屬企業的考核主體,對部屬企業所轄全部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總體考核,核準並下達部屬企業的考核指標值。
2.部屬企業對其所屬運輸、工附業、工業、供銷、施工及多經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以部屬企業作為考核主體,依據本辦法規定,逐級建立考核制度。
3.部屬事業單位舉辦的各類企業法人實體,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由各部屬事業單位作為考核主體,在鐵道部總體監督下,依據本辦法規定和部核準的匯總考核指標值實施。第七條 鐵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為:
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於或大於100%,為國有資產保值或增值。企業考核期實際完成的保值增值指標值應等於或大於考核部門核定下達的指標值。第八條 確定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值,應結合企業近期經營水平和發展預測水平,扣除客觀因素的影響,根據企業前兩年主要經營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和考核期當年下達的企業財務計劃中的盈虧指標等,具體分析對當年所有者權益增減構成影響因素,依照本辦法規定核定。對於虧損企業,應具體分析原因,可暫以減虧額確定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值。第九條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申報和核定下達:
1.由企業提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值的申報方案和達到考核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案,填制保值增值考核申報表(另行下發),連同必要的測算依據及分析說明資料報上級考核部門。
2.部屬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由鐵道部審核並匯總,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核定批復後下達。
部屬企業下屬企業的考核指標,由部屬企業核定並下達。
3.部屬各事業單位舉辦的各類法人實體的考核指標,由部屬各事業單位審核並匯總報部批準後下達。第十條 考核年度終了,企業按照批準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值及具體實施方案對實際執行情況和結果進行檢查、分析和總結,編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分析報告,連同企業財務報告壹並報上級考核部門核定。其中,部屬事業單位對其所屬企業的考核結果,由部屬事業單位提出匯總報告及處理意見報部核定。第十壹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分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考核期末所有者權益扣除客觀因素影響後,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因素分析;
2.具體客觀因素影響考核指標值的調整情況;
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和問題;
4.進壹步做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建議。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壹條所稱客觀因素具體指:
1.考核期內國家、鐵道部對企業各種投資增加的資本金;
2.考核期內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公積;
3.考核期內因實行先征稅後返還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
4.考核期內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
5.考核期內因接受捐贈增加的資本公積;
6.鐵路運輸企業因折舊資金上繳下撥而減少或增加的資本金;
7.其他增加或減少所有者權益的客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