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1)背景:建國以後,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公費醫療制度,企業實行勞保醫療制度,50年以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模式的弊端逐漸暴露出來:壹是覆蓋面低,除職工以外的其他城鎮人口和絕大多數農村人口都沒有納入社會醫療保險範圍;二是不同人群的醫療保障水平參差不齊,不同單位間職工醫療待遇差距越來越大,有的同壹單位內不同職務的職工享受醫療待遇也有所不同;三是企業和地方財政不堪負擔,普遍存在企業欠費、機關掛帳的現象;四是醫療服務的需求方和供給方都缺少成本制約機制,醫療資源浪費嚴重,醫療費用快速增長。
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職工的醫療保障問題。1994年開始,國務院在江西省九江市、江蘇省鎮江市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也就是“兩江”試點。1996年擴大到40多個城市。1998年底,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主要政策。
(2)、現行做法
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包括城鎮所有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原則上以地級城市為統籌單位進行,在壹個統籌單位內,所有職工執行統壹政策,基本醫療保險金統壹籌集、使用與管理。
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水平按照當地工資總額的6%左右確定。具體到各個統籌地區,則由當地政府根據各方面實際負擔能力、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消費水平確定。壹般為5%~10%。個人繳費水平為本人工資的2%。
按照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個部分。個人賬戶主要支付門診(小額)醫療費用,歸個人使用,可以結轉和繼承。統籌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額)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調劑使用。統籌基金支付下有“門檻”、上有“封頂”。“門檻”,就是起付標準,大致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如患者住院,個人首先用個人賬戶或自付“門檻”費用。超過“門檻”以上的費用可以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80%以上,年內二次住院以上起付標準要降低。統籌基金在壹個年度內支付壹個患者的醫療費用到壹定數額以後就要封頂,也就是最高支付限額,壹般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左右。
2、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和企事業補充醫療保險
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根據原公費醫療實際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籌集醫療補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門用於補助公務員的醫療費用,包括封頂線以上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壹定數額以上的費用和醫療照顧對象的原醫療照顧費用。當然個人也要適當負擔部分費用。
3、關於離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的醫療待遇
離休幹部、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原待遇不變。主要政策是,按上年實際發生費用確定統壹的籌資標準,資金原渠道籌集,經費不足部分由財政幫助解決;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經費由勞動保障部門實行醫療費統籌,專款專用;醫療費在規定範圍內實報實銷。
4、關於困難群體醫療保險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要多方籌集資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決其醫療保障問題。有部分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可先建立統籌基金,暫不建立個人帳戶;無力參保企業要通過社會醫療救助等方式來解決;由個人繳費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保辦法,或通過職業介紹中心等勞動人事代理機構代辦醫療保險的方式整體參保。
5、關於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
可從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步,解決靈活就業人員住院和門診大額醫療費用的保障問題,也可同時建立個人帳戶和實行大額醫療補助。繳費水平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的繳費水平確定,納入統籌基金統壹管理。
6、新農合
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濟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
7、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後,黨中央、國務院進壹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壹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