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性服務的收入不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第三條本省各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預算外資金歸各級人民政府所有,按照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專項資金與政府統籌安排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領導,組織實施本辦法,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外資金總預算和決算。第六條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總預算和決算。
審計、監察、計劃、物價、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預算外參與管理第七條預算外收入包括收費收入、基金(含基金及附加,下同)、集資、捐贈和專項收入。第八條預算外收入項目的設立、範圍確定、標準制定和調整,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審批權限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單位依法組織預算外收入,必須使用國務院市財政部門或者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者審批監制的票據。第十條預算外收入應當存入單位在銀行開設的收入待解戶,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銀行按期劃入預算外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單位解決的收入,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單位不得在其收入待處理戶辦理支出業務。第三章預算外資金管理第十壹條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並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壹)對各類基金、集資、捐贈、專項收入,實行專項計劃,專款專用管理。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利用國有資產產生的收入和其他預算外資金,實行預算內外和以收定支相結合,核定收支基數,收支逐步增長的管理方式;其收支結余按壹定比例返還征收單位,具體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於每月5日前核定本單位正常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並轉入本單位預算外支出賬戶;特殊需要的臨時追加計劃,符合規定用途的,財政部門應在收到支出計劃之日起5日內,審批並撥入單位的預算外支出賬戶,不得拖延單位資金的使用;財政部門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用途的支出計劃。第十三條單位開設預算外支出賬戶,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並不得辦理收入業務。第十四條單位必須按照財務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將預算外資金納入本單位的統壹財務管理。第十五條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支出,必須按照財政和財務制度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特殊需要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其資金來源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再按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和程序報計劃部門審批;資金來源未經審查批準的,該項目不得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對計劃部門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外資金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撥付資金。第十七條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保證預算外資金專項使用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調用本級部分預算外資金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或者國家、省重點項目,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種基金、集資、捐贈和專項收入不得轉移。第四章預算外資金的預算和決算第十九條預算外資金預算由總預算和單位預算組成。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參照上年收支執行情況和本年收支預測,編制本年預算外資金收支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總預算,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經批準的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單位應當提出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壹條單位應當按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外資金執行情況,經審查匯總後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