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政策,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當月的分類所得、年度綜合所得、年度營業收入等收入項目中扣除,但不能重復扣除。而且還有捐贈扣除限額的規定。就全額扣除而言,比如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全額扣除,但如果納稅人“掙得少,捐得多”,就會出現超出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不能扣除的情況;就比例扣除而言,扣除比例為當月各類別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綜合所得和年度業務收入之和的30%,每項所得分別不超過該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在案例1中,張在計算2月和8月的捐贈限額時,重復計算了綜合收益和營業收入。張2月份的捐贈盡量從當月的分類收入中扣除,避免無休止的扣除。2月份可以抵扣的金額為(100+60)×30%=48(萬元),剩下的22萬元和8月份的捐贈50萬元可以從營業收入和綜合收入中抵扣。
案例二假設孫2020年工資收入50萬元,勞務報酬20萬元,稿件報酬654.38+萬元。沒有其他收入,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等因素。2020年2月,孫捐贈價值5萬元口罩支持疫情防控,可全額抵扣;9月,孫向某基金會捐贈現金20萬元,可按比例扣除。孫應該先扣除全額捐款還是比例捐款?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捐贈限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扣除捐贈金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實踐中,個人對捐贈費用既有全額扣除,也有比例扣除。從綜合收益中扣除時,扣除順序對捐贈扣除結果沒有實際影響。
例2孫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50+20×80%+10×56%-6)=65.6(萬元),捐贈扣除限額為65.6×30%=19.68(萬元),捐贈限額為某數。無論是先扣除全額捐款還是先扣除比例捐款,對孫的捐款扣除都沒有實質性影響。扣除捐贈後,孫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5.6-5-19.68=40.92(萬元),但其捐贈給某基金會的20萬元中,有3200元(20-19.68)超過了扣除限額,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