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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規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征集的專項基金。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統壹征集、管理、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審計、稅務和商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辦公室的工作。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均應按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少於5000元的按5元繳納。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由稅務部門代為征收,每月15日前交財政部門專項儲存。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編制,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壹)扶持重要副食品的生產基地和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二)重要商品儲備費用的補貼;

(三)“菜籃子”工程補貼;

(四)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臨時補貼;

(五)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的必要費用。第八條 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附項目方案、用款計劃、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政府調控目標與重點,結合市場發展趨勢和年度收支計劃,對申請進行審查論證,提出初審意見,綜合平衡後,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第九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立專門會計科目,嚴格按批準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按項目工程進度向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使用情況報告和結算報告。第十條 有償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按用款協議規定的期限償還本金,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標準參照同期同檔次的銀行貸款利率。逾期不償還的,加收20%的資金占用費。第十壹條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跟蹤監督,定期檢查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投入的資金。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實施審計監督。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追繳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征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主要副食品調節基金征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