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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可以采用何種比例?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相比普通合同企業,有限合夥企業規定大致相同,唯壹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利潤分配是企業在壹定時期 (通常為年度) 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利潤分配的程序壹般分為三個階段:

(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采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凈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

對於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後,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幹,上交利潤基數包幹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後的余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

(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後的余額,即為企業留利。

(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

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壹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任意盈余公積金計提標準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後,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利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