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分類有哪些?
分類 (壹)按內容分類 職工發生工傷後,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內容分類,大致分為三大類,第壹類是醫療救治期間的待遇;第二類是經濟補償的待遇;第三類是生活保障的長期待遇。 所謂醫療救治期間的待遇,應當包括工傷醫療待遇、住院夥食補助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三項。工傷醫療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搶救治療和康復治療以及職業病的治療過程中,個人不提額外要求的,所發生的住院費用和門診費用不需要個人負擔;住院夥食補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夥食費用的補貼;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傷職工發生工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待遇。 所謂經濟補償的待遇,是壹次性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在職工發生工傷以後,停工留薪期滿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傷殘達到等級的,按照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壹次性的傷殘待遇;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當工傷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願解除勞動關系,因工傷醫療和就業的困難,給予的經濟補償,按照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壹次性補償;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後給予其直系親屬的經濟補償和喪葬費。 所謂生活保障的長期待遇,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傷殘津貼是指工傷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傷殘津貼是對工傷職工失去工資收入的替代性補償。生活護理費是工傷職工在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不能自理,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依賴的,雇用人員護理所需要的費用,所以按月享受生活護理待遇;供養親屬撫恤金是生活來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所供養的親屬,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待遇。 (二)按支付項目分類 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支付項目分類,可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用人單位支付項目;第二類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由用人單位支付項目有: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和生活護理待遇;工傷治療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到醫院就醫的交通費;傷殘達到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有: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配置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內容及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工亡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1)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也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壹般采用限額支付方式。 2.傷殘待遇 傷殘待遇包括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十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壹次性支付給本人補助金。壹至十級傷殘職工壹次性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24~6個月的本人工資。 根據《工傷管理條例》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3] (2)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夥食補助、外地就醫差旅費、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1)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職工家屬可領取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標準為48~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2)喪葬補助金。工傷職工家屬可領取專項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其標準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可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按月支付。具體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供養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只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保險分類我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對於不同的情況所賠償的條款也是不壹樣的,因此,在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候壹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走,各個環節必須要提交不同的資料,這樣申請工傷的待遇用人單位才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