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喪葬費3500元,包幹使用;
二、在死亡前壹個月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壹次性發放20個月;
三、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50元。
法律依據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財政廳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遺屬待遇支付問題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3]65號
壹、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不含離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人保〔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
二、退休人員死亡,養老金標準以死亡前壹個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壹次性發放20個月。其他參保人員死亡的,養老金標準以死亡前最後壹個月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根據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分檔次發放:繳費年限滿10年的,全額發放,壹次性發放20個月;9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90%;滿8年不滿9年的,為80%;滿7年不滿8年的,為70%;滿6年不滿7年的,為60%;滿5年不滿6年的,為50%;滿4年不滿5年的,為40%;不滿4年的,發給30%。
三、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勞社[2008]82號。
壹、調整喪葬費標準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標準調整為:處級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退休人員)4000元,其他人員3500元。喪葬費壹次性使用,節余歸親戚所有,超支由親戚打理。
第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遺屬補助標準調整為:農業遺屬每月230元,非農業遺屬每月280元。
陜西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1]第31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月350元。機關事業單位因公犧牲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遺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和發放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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