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返還是否合法?
根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相關規定:
1、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應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
2、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
3、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由以上規定可知,土地出讓金的返還,不能通過先租後轉,或者工程進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設基金的名義給予間接上的資金支持。
按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收取土地出讓金後,若是在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前將國有土地收回,則應以壹定原則返還土地出讓金。這種情況下的土地出讓金返還為合法行為。
土地出讓金返還相關規定
壹、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公***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五、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六、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具體返還政策看招商引資或者土地出讓協議中相應的明確返還條款。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壹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土地出讓金返還是什麽?
土地出讓金返還或獎勵款,企業出讓土地過程中,按照招拍掛確定的土地競拍金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並獲取土地出讓票據後,地方政府按規定向企業給予的壹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或獎勵款。土地出讓金返還由兩部分費用構成,其壹是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土地流轉的費用,其二是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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