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頒布實施,《辦法》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應由第三人承擔;應由公共衛生承擔;四種情況在境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根據規定,居民醫保登記繳費年限為每年10至12。按年繳費,被保險人在次年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31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登記繳費年限到期後,符合居民醫保條件的人員可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除外)按年度標準繳費,待滿3個月後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的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 1的比例分擔。城鎮重度殘疾人參保資金按規定的分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壹。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就醫,也可根據需要選擇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在市內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必須辦理轉診手續,到二、三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治療的,可以到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參保人員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線內給予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度殘疾人門診、急診和住院,在起付標準以內給予全額補助。附: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全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未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1)18周歲以上的本市城鎮戶籍人員;(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第三條(管理部門)市醫保局是本市居民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各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的居民醫保管理工作。市財政、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衛生、公安等部門以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療保險的登記、審核、征繳和結算工作。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辦公室負責居民醫療保險的監督檢查。第四條(登記繳費)居民醫保登記繳費周期為每年10月65438+至10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65438+至1日,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註冊繳費期間,園(所)內學生、兒童的註冊繳費手續由學校和托幼機構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第五條(資金籌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調劑和專項資金組成。居民醫保基金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根據參保人不同年齡段確定,暫定為: (壹)70周歲以上人員,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個人繳費240元;(二)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人員,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個人繳納360元;(三)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納480元;(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參保人員個人繳費以外的資金由政府財政補貼資金支付。具體辦法由市醫保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和個人支付標準根據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費用的使用情況適時調整,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六條(基金管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並按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七條(醫保待遇)參保人員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住院急診觀察室觀察)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其余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 (壹)70周歲以上的,住院支付70%,門診急診支付50%;(二)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人員,住院60%,門診急診50%;(三)60周歲以上+08周歲以下,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支付50%;(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支付50%。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醫療機構)就醫的門診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0%。第八條(就醫管理)參保人員憑社會保障卡(或醫保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急診病歷本及相關憑證就醫。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在指定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就醫,也可因患病就近選擇二、三級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管理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在本市指定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就醫。因病需要轉診治療的,必須辦理轉診手續,到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和住院可以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第九條(支付管理)居民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範圍、支付標準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不予支付的情形)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壹)在境外或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2)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三)不符合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四)因自殺、自殘、打架鬥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依法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五)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費用結算)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由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保基金按照規定予以支付。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未攜帶醫療證明的,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急診醫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後,可在3個月內憑就診憑證、醫療費用收據及相關病史材料,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參保人員就診次數或醫療費用異常的,市醫保監督檢查處可變更支付方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第十二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偽造、塗改、出借醫學證明。任何定點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以偽造、變造的賬目、資料、門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或報銷醫療費用。第十三條(不重復待遇)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後,不再享受供養單位的勞保待遇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十四條(合並對象)已享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城鎮老年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度殘疾人、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與本辦法的具體銜接由市醫療保險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幫扶補貼)參保人員屬於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個人繳費可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專項資金承擔。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六條(法律責任)定點醫療機構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的,由市醫保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已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醫療機構,市醫保局可暫停與其結算關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造成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醫保局應當追回損失的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同時,對責任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解釋部門)本試行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試行辦法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