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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能落實嗎?

在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已經得到保障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內的公積金存款進行執行,住房公積金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

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是面向員工的具有保障和互動的個人住房基金,歸員工所有。人民法院能否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內存儲的住房公積金?對此,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由於司法解釋沒有做出特別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對於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是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標的物。原因是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住房保障資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相關案件時,查封、凍結、扣劃住房公積金用於補償當事人非住房消費債務,改變住房公積金使用性質,是違反《條例》規定的。因此,根據《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不屬於《條例》規定的使用範圍。另壹種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雖然是專項資金,但其所有權屬於個人。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理由是: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歸個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中也明確將住房公積金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禁止查封、扣押、凍結的範圍。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可以作為執行標的。原因如下:1。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內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個人所有的存款。雖然只能用於專項支出,但即使不用於住房支出,仍歸個人所有(轉出或退休時發放)。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壹條解釋了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 * *所有的財產。根據該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 * *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按照* * *分割。因此,法律認定了住房公積金婚前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屬於同壹財產,確定了住房公積金的財產屬性。根據這壹屬性,住房公積金可以納入執行財產。3.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休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國定居;償還購房本息;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沒有規定法院有權提取,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只是列舉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具備的條件,與法院執行並不矛盾(不是正常提取)。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權,通過法律的強制力提取住房公積金是壹種強制措施。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比,法院執行民事訴訟法屬於上位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原則,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有權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執行對象。四、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實行財產免稅的範圍。所謂執行財產豁免,是指在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都可以作為民事執行措施的對象,原則上不應當有任何限制。但是,基於維護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的原因,或者維護善良風俗的原因,或者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因,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在壹定財產範圍內享有免於執行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對禁止查封的財產規定如下: (壹)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不屬於財產免除範圍,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作為執行主體。五、被執行人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房屋,在保證被執行人基本住房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法院執行的對象。這就導致了貨幣形式的住房公積金無法實行,而實物形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實行的情況。如果這樣,只能把簡單的實施復雜化,不利於降低實施成本,提高實施效率,造成有限實施資源的極大浪費。既然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房屋可以作為執行主體,那麽在保證被執行人基本生活條件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就應該可以作為執行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