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正原則。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能時,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規章為準繩,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經辦機構及有關機構的違規違紀行為予以監督檢查。監管機構要按照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提高執法的透明度,對監管的主體、對象、目的、手段和程序進行統壹規範,使被監管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地依照法律管理基金。
3、審慎原則。監管機構按照基金對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要求,合理設置有關監管指標,認真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運作行為。
4、科學原則。監管機構必須建立嚴密的監管法規體系和科學規範的監管指標體系,適應金融業發展和變革的情況,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率,推動基金監管水平不斷提高。
壹、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壹)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出及結余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二、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或報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被監督單位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三)就監督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四)對被監督單位隱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五)對被監督單位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六)對被監督單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管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監督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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