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壹年以上的,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失業登記的員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救濟金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放。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且已超過壹年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的失業賠償金。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重要的條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以前在城鎮企事業單位工作,但不是新勞動力,比如應屆畢業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2.不按本人意願中止雇傭關系。壹般來說,中斷就業有兩種原因:非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由於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自願終止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願辭職而失去工作。自願離職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的重要標誌。
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