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應符合當地的購房政策,征信和收入經過考核,購房資料準備齊全,在異地具有抵押物或擔保人,銀行才會發放貸款。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異地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為:
1、客戶簽訂購房協議或合同;
2、借款人向貸款行申請個人購房貸款;
3、經調查同意後簽訂合同;
4、辦理公證、抵押等手續;
5、貸款人辦理放款;
6、貸款還清後,貸款人註銷質押憑證,並退還給客戶。
法律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二辦理流程
(壹)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四)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五)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