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不得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第三條 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並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
(三)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於5人,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基金托管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
(七)基金托管部門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八)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下列條件和能力:
(壹)有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設備與設施;
(二)為每只基金單獨建賬,保持基金資產的完善與獨立;
(三)將所托管的基金資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開保管;
(四)依法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五)依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處分、分配基金資產;
(六)依法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七)妥善保管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
(八)有健全的托管業務制度。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業務制度,清算、交割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兩小時內匯劃到賬;
(二)從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數據;
(三)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業務機構的系統安全對接;
(四)依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六條 申請人的基金托管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和相關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基金托管部門的營業場所相對獨立,配備門禁系統;
(二)接觸到基金交易數據的業務崗位有單獨的辦公房間,無關人員不能隨意進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數據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業務數據備份系統;
(五)有基金托管業務的應急處理方案,具備應急處理能力。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同時抄報中國銀監會:
(壹)申請書;
(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專項驗資報告;
(三)設立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證明文件;
(四)內部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
(五)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擬任執業人員名單、履歷、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專業培訓及崗位配備情況;
(六)關於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有關條件的報告;
(七)關於基金清算、交割系統的運行測試報告;
(八)辦公場所平面圖、安全監控系統設計方案和安裝調試情況報告;
(九)基金托管業務備份系統設計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應急處理能力測試報告;
(十)相關業務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操作規程、基金會計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內控與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保密與檔案管理、重大可疑情況報告、應急處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所需的規章制度;
(十壹)開辦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