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上海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為Shanghai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BA。
第二條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規定》精神,成立本行業協會。是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實行行業服務、自律管理。
第三條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範性文件以及經濟金融政策,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權益,促進行業協調,加強會員服務,實現會員共同利益,保障上海銀行業健康發展,努力成為與上海銀行業地位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匹配的專業化、職業化、國際化的高水平行業組織。
第四條工會及其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銀監局,登記管理機關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團體會員後,協會應當接受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行業協會的住所和活動區域:上海。
第二章業務範圍、職責和活動原則
第八條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為:行業協調、業務洽談、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意見反映、維護會員權益(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九條工會應當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職責。
第十條行業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自律職責:
(壹)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公開制度,接受會員和社會公眾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根據章程或者規章制度,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銀行業信用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征信系統,加強信用監管,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規範,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違反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的會員。,從而損害行業利益的,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處罰,並及時告知業務主管單位;
(6)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和行業內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做好上海銀監局認可的投訴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壹條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壹)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采取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估、公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類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上海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銀行業改革發展和行業權益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相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的建議;
(三)向上海市政府和上海銀監局反映阻礙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問題,與相關部門建立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對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履行以下協調職責:
(壹)接受會員委托,協調與上海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關系,協助上海銀監局等部門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調解機制,公平合理地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營造良好的行業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引導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三條行業協會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壹)建立會員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組織會員之間的業務、技術、信息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與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
(4)充分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
(5)組織商業競賽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四條行會活動的原則:
(壹)行會按照經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二)行業協會的活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行會不以行會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經營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不與行業內企業形成競爭;
(四)行會開展活動時,應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獨立辦行會”的原則,做到獨立工作、自主擇業、自負盈虧。
第三章成員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的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包括正式會員和準會員。
第十六條申請成為行業協會正式會員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加入行會的意願;
(二)承認協會章程,享有協會正式會員的權利,履行協會正式會員的義務;
(三)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並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申請成為行業協會會員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加入行會的意願;
(二)承認協會章程,享有協會準會員的權利,履行協會準會員的義務;
(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具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中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駐上海代表機構。
第十八條會員入會程序:
(壹)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書,載明自願申請加入行會、承認行會章程、申請人姓名和合法住所等內容。;
2.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金融許可證或批準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總代表(首席代表)姓名及簡歷。
(二)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行業協會應當向新會員送達書面通知。
成員名單及其變動情況應報上海銀監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行業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審議權;
(二)有優先獲得行會服務的權利;
(三)參加行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對行業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行業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六)有權向行業協會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自由退出會議的權利;
(八)會員大會決議增加的其他權利。
除上述權利外,正式會員還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行業協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行業協會制定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行業協會通過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或協助完成行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和標準繳納會費;
(五)如實向行業協會反映情況,接受行業協會的咨詢和調查,提供行業協會根據章程或者依照章程制定的規則合理要求的有關資料;
(六)會員大會決議增加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壹條會員行使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受到阻礙時,可以向協會主管單位報告。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編制統壹的會員名單。會員名單所填項目發生變化時,會員單位應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協會,記錄相應變化。
第二十三條會員不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或者違反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制定的相關標準,經勸誡後仍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給予以下壹種或者幾種處罰,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1)口頭警告;
(2)通報批評;
(3)同行譴責;
(四)暫停會員資格壹至六個月;
(5)取消會員資格。
上述第(四)、(五)項處罰除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外,其他處罰均由理事會決議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項處罰的社員,可以在社員大會審議前申請聽證。
第二十四條會員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理事會或者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理事會或者會員大會對申訴做出裁決,會員大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員資格終止:
(壹)會員要求退出公會的,應向公會提交書面聲明並繳納全部應付費用,公會發出通知,其會員資格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終止;
(二)金融許可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的,自上述證照被吊銷、撤回或撤銷之日起,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三)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的,其會員資格自會員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終止;
(4)會員壹年內未參加公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未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出,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壹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正式會員和準會員組成。
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時,代表必須是會員單位的正式職工。每個正式成員可以任命兩名代表,有壹票表決權;每壹個準會員可以指定壹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
(四)審議非會員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審查協會的財務報告;
(八)確定行業協會的工作任務;
(九)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
(十)決定行業協會的成立、清算或者終止;
(十壹)決定正式會員和準會員應繳納的入會費和年費的標準;
(十二)討論和決定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大會每兩年舉行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由理事會提議;
(二)經四分之壹以上正式成員提議;
(3)全體監事提議時。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會議。
第30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始得舉行。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出席的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下列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壹)修改章程。
(二)懲罰會員;
(三)行業協會的清算或者終止;
(四)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項。
上述事項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壹條行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節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行業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由會員董事和非會員董事組成。
成員董事由28名董事組成,其中中資董事18名,外資董事10名。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分行、中國銀行上海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分行、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為當然董事。
公會根據會員單位在換屆選舉前的實際情況,在其他22個理事單位中確定各會員單位的名額分配。理事單位由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成員單位按照分配名額中的票數依次選舉產生。
非會員董事由上海銀監局推薦,會員大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設主席單位,由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依次擔任。
理事會下設四個副會長單位,分別由下屆輪值會長單位、壹個中資副會長單位和兩個外資副會長單位組成。除下屆輪值會長單位外,其他副會長單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任壹屆。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提出協會章程修正案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向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協會的財務狀況;
(六)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七)決定行業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決定行業協會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決定行業協會工作顧問的任免;
(八)審定行業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九)決定吸收新會員,並對會員采取除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外的其他制裁措施;
(10)提出正式會員和準會員應繳納的入會費和年費數額。
標準建議;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會議包括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例會每季度召開壹次。
經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或者半數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除壹般會議形式外,在特殊情況下,經會長同意,可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理事單位出席理事會會議,其代表為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時,理事單位可派其他負責人作為代表。代表應經書面授權出席會議,並在會議上代表理事單位行使表決權。因代表未行使表決權而導致會議延期的,行會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理事單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壹項或多項處分。
第四十條理事單位代表在行業協會理事任期內離任的,理事單位應當委派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代表,並函告行業協會。
第四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設會長,會長為會長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行業協會決議及相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行業協會的重大工作。
董事會設專職副行長,由上海銀監局推薦或向社會招聘,並經成員大會批準。專職副院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受會長委托,簽署協會的有關決議和文件;
(三)領導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四)根據秘書處工作實際,向理事會提出更換秘書的建議。
長或副秘書長的任免;
(五)根據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實際,向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
選舉專門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董事會設四名副總裁,由副總裁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董事。
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會長、副會長不再擔任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時,應當在離任之日起十日內向協會提交會長、副會長職務變動的書面報告。
第三節監事
第四十三條協會設兩個監督單位,包括壹個中國監督單位和壹個外國監督單位。監督單位應當履行對行業協會的監督職責。
第四十四條監事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中外監事人數,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選舉產生。董事單位不得兼任監事單位。
第四十五條監事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監事單位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監督協會的活動;
(三)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四)受理會員在行使權利中反映的問題;
(五)行會的財務審查;
(六)向大會報告。
當調查對象涉及主管單位時,主管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七條監理單位代表應當是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管單位代表在協會主管單位任期內離任時,主管單位應當委派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代表,並通知協會。
第四節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助理事會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通過上海銀監局委派、成員單位派駐和社會招聘的方式配備精幹人員,建立壹支務實、高效、專業、進取的工作團隊。秘書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部門。
秘書處應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實施行業協會的工作計劃;
(二)負責行會的日常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
(三)編制行會經費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協助理事會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九條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秘書長由會長所在單位推薦,理事會審議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由理事會聘任,可以連任。
秘書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專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秘書處內部各部門的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經專職副總裁審核後上報。
總統的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或解聘名單,報專職副總裁決定。
設置;
(五)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設若幹名專職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上海銀監局、專職副行長、副行長單位推薦或向社會招聘。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可以連任。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十條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組織主要負責人資格的規定;
(二)在上海銀行業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聲譽;
(三)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並在
金融機構相關單位擔任過相關領導職務;
(四)熱愛行會工作;
(五)年齡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歲;
(六)秘書處有專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七)理事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壹條成員單位派駐的專職人員在被委派單位依法享有合法權益。行業協會秘書處應當對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人員進行崗位考核,委派單位在安排派出人員的崗位和薪酬時,應當將專職人員在行業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
第五節專業組織和顧問
第五十二條行業協會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內設機構,執行協會章程,接受協會理事會的領導。統壹名稱:××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壹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委員若幹人。主任、副主任單位由專業委員會推薦,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理事會聘任,可以連任。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專職人員,協助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業組,在專業委員會領導下獨立工作。根據需要,也可單獨設立專業組。
第五十五條專業委員會應當在制定相關業務規範和公約、信息溝通、業務協調、情況調查、培訓組織、維護會員權益等方面發揮有效作用。各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應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六條行業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聯席會議等專業議事機構,參照專業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擔任顧問,協助協會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行業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1)會員費,包括會員費和年費。會費在正式會員和準會員加入俱樂部時壹次性繳納,年費按年繳納;
(二)在批準的行業協會職責範圍內,提供服務或者承辦有關單位委托事項的收入;
(三)捐贈和資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行會經費應當在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用於發展行會事業,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公會資金用於以下開支:
(壹)協會所需的固定資產和管理費用;
(二)行業協會組織的活動或者服務支出;
(三)行業協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工資及其他費用;
(四)行會工作顧問費用;
(五)與行會活動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六十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壹條行業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崗位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行業協會的會員變更、法定代表人更換和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十四條工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修改後的行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在15日內審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在30日內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行業協會自行解散的,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六十八條行業協會撤銷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行業協會經登記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七十條在上海銀監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行業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壹條本章程於2013年10月30日經協會全體成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由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章程未盡事宜和協會具體制度由協會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