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規定有:
1、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2、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3、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4、合格投資者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5、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6、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相關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7、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8、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
1、公司型;
2、有限合夥型;
3、信托型;
4、契約型。
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
1、杠桿收購;
2、風險投資;
3、成長資本;
4、天使投資;
5、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
綜上所述,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法律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