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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為切實有效地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把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落在實處,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經濟和各項事業快速、穩定、持續發展。根據《辦法》第31條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全省境內(含中央駐鄂)各級各類下列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不論其預算管理方式如何,均適用本細則。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職能公司、企業下同);

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學會、協會、基金會;

三、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第三產業經濟實體;

四、國有企業、國有民營企業;

五、其它有預算外收入的單位等。第三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收取、或是在其經營收入中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項資金。主要包括:

(壹)地方財政部門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地方財政統收統支的各項附加收入和按規定在國家預算以外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收入等。

(二)“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各項經營服務性收入”包括:“進行工商、稅務登記、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從事的有償服務性收入;“經批準設立的各種專項基金”包括各種基金、集資、附加費等;上述以外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其它各種雜項收入”。

(三)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提留使用的各種專項資金,是指企業主管部門向所屬企事業單位提留、集中的各種專項資金,以及收取的各種管理費。

(四)國有企業單位留用的資金,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五)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專項資金,包括省財政代管的“三電辦”集資收入、勞動部門“兩項基金”、住房資金、移民經費、郵電集資和教育費附加等。第四條 發揮財政職能,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中***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財政部門的重要職能。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過程中,轉變觀念,健全財政管理職能,在管理措施上強化力度,更新手段;在管理方法上,依據預算外資金不同類型特點結合實際,實行規範化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與計劃、審計、物價、銀行、稅務、工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並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同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機構要認真執行預算外資金的各項政策、法規,對本單位內設機構財務實行統壹領導,管好用好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第五條 對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全額繳存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其支出由財政部門核撥,單位按規定範圍使用。第六條 財政部門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壹管理,不得改變其資金的使用權和資金性質。對於單位各項預算外資金,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第七條 各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納入同級財政部門統壹管理,中央和省在漢的單位,由省財政廳統壹管理,中央和省在各地單位,由當地財政統壹管理。第八條 國有企業預算外資金管理與監督,對於國有企業預算外資金實行宏觀管理,統計分析,政策引導,可不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單位(如:機關、學校、醫院)收取預算外資金(非經營收入)時,除統壹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票據外,非經營收入形成的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第九條 省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門原則不得增設預算外資金項目,確需增設預算外資金具體項目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逐級上報財政部門批準。重大項目報經省政府審批。第十條 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按如下辦法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壹、對事業性收費和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實行全額專戶儲存。

二、對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獨立核算單位,其經營服務性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儲存。

三、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由其單位財務部門統壹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儲存。

四、獨立核算(二、三級)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與儲存,由其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調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