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6日粵價[2006 54 38+0]89號各市、縣(區)物價局、建委(建設局、城建局、公用事業局)、深圳市水務局:
為進壹步規範我省城市供水價格,加快水價改革步伐,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制定了《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時反饋給我們。
各市縣價格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於今年6月底前將所在市縣供水工程相關收費清理情況和理順水價的規劃方案上報上壹級價格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縣(區)級價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重點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的規範化管理和合理化工作。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第壹條為規範我省城市供水價格,維護供水和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關於執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第二條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各地要以綜合平均水價為標準,縮小各類水的價格差,不使水價分類復雜化。
(1)生活用水是指居住建築的生活用水。包括部隊、企事業單位宿舍和持有暫住證在本市租住房屋的流動人口居家生活用水。
(二)工業用水,是指生產工業產品或者采用物理、化學、生物技術進行加工和維持功能活動所需的水。
農產品養殖和加工用水屬於工業用水。
(三)行政事業用水,是指黨政軍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機構、新聞單位、社會團體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中介服務機構使用的水。
城市消防、環衛、綠化用水,應實行計量,按成本收費或納入行政用水範疇。
(四)商業服務業用水,是指在流通過程中用於商品交換(包括組織生產資料流通)和為顧客提供商業、金融、服務等有償服務的用水。包括商業企業(百貨商店、連鎖店、超市、信托商店、貿易中心、糧店、倉庫、旅遊、餐飲、攝影、美發、洗染、修理等。)、物資企業、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金融保險,以及倉儲、旅遊、娛樂、建築(含房地產)、安裝、地質勘探和營利性中介服務用水。
(5)特種水是指外國船舶和商業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等使用的水。領取特種行業營業執照。其價格水平應為各類水的最高價格且不超過綜合平均水價的1倍。
第三條城市供水逐步按社會平均成本定價,各地要做好定價成本費用的考核和控制。與供水業務無關的企業資產應當從供水資產中剝離,不得計入供水成本和計算供水利潤。
(1)計價成本中的電費是指原水輸送、水廠生產和供水的用電量。
(2)定價成本中的工資費用,按企業合理定員和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國有(或同壹經濟成分)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平均工資水平計算;工效掛鉤工資與當地國有(或同壹經濟成分)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差別不大,可參照計算。
(3)定價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壹般為財政部規定的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的中位數(規模效益高的,折舊年限可略短;規模效益低的,折舊年限要長壹些)。城市供水規模不宜過度超前。年供水量不足設計規模60%的,按供水量設計產量的60%計算折舊費用。
(四)定價成本中的修理費壹般控制在固定資產原值的2%以內。
(5)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凈額按當期貸款利率計算,扣除存款利息後入賬。
(六)供水企業發生的合理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應按供水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比例計算。
第四條輸水、配水等環節的水損耗可以合理計入成本。各級價格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供水企業取水、供水、售水和各類用水比例的考核。
(1)“自來水廠自用水”是指自來水廠生產所需的必要損耗。其合理損失率為5%-8%。
(2)“產銷差”是指供銷差與供水企業供水量之比。其合理損失根據建設部規定的16.31%的平均先進水平和供水規模確定:
年供水量不足2000萬立方米的不高於18%;2000萬至1億立方米以內不超過16.31%;1億立方米至3億立方米以內不超過15%;3億立方米以上不高於12%。以上指標包括城市消防、綠化、衛生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總表和分表之差。凡消防、綠化、衛生用水已計量收費,未抄表到戶的,應按上述產銷差減去2-3個百分點計算水量損失。
第五條供水企業合理利潤的平均水平為凈資產利潤率的8%-10%,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壹)主要依靠政府投資不高於6%。
(二)主要依靠企業投資,包括利用貸款、引進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在還款期內,凈資產利潤率不高於12%。
(三)供水企業在增容費和水價中加入供水建設費和供水基金,以及接收用戶自建室外管道和附屬設施形成的凈資產進入總表前,應遵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暫不計算利潤。今後將根據水價到位的程度、供水設施建設投資的需要和用戶的承受能力進行測算。
第六條隨城市供水價格壹並征收的稅金及附加應逐項審核計入含稅價格,並在調價公告中說明構成綜合平均價格的供水成本、稅金、利潤及附加的項目和標準。
(壹)城市供水價格中的附加費需要征稅的,稅額在收費收入中列支,在計算供水價格時不累計征稅。
(二)除法律法規、國務院和國家計委、財政部及省政府另有規定外,收費不得隨水價壹並征收;不得違反規定權限在價格上設立各種基金、附加費等項目和收取價格之外的其他搭車費用。
(三)城市供水工程中的增容費和其他壹次性供水建設費以及價格中的各種附加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消。
第七條城市中有獨立運營的自來水廠或管網的,允許不同的供水企業執行不同的上網水價,但對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壹價格。如果仍實行不同的居民用水價格,當地政府要積極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經營,鼓勵和支持供水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革,結合下次水價調整實現同城同價。
第八條城市供水應當安裝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各級價格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供水企業做好接管中間供水的規劃,通過自籌資金或在水價中適當提高的方式解決改造資金,及時將接管中間供水後增加的管理、維護、更換費用和合理用水損失納入水價,在2-3年內實現生活用水直接抄表到戶,為階梯式計量水價改革創造條件。
(壹)城市不再收取水表底水費。
(二)供水企業在接管住宅物業管理單位供水職責前,應當對住宅物業管理單位等臨時供水單位實行批發價格。批發價格由供水企業和臨時供水單位在不改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前提下協商議定,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臨時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3)各地在制定水價調整方案時,也可明確規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至家庭用戶)和總表計量的批發價格。壹般批發價可以從生活水價中扣除6%-10%,扣除部分應該可以彌補總表到分表的直接成本。
第九條混合水應當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水價較高。因建築結構、供水設施和用水條件等原因,不宜單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和用戶協商確定各類用水比例後再單獨收費。
第十條用戶應在接到水費通知單後15日內按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繳納水費。逾期繳納者,每天加收5 ‰的滯納金,直至按規定停止供水。
供水企業不得要求用戶繳納押金或者強制用戶在銀行存款後分攤水費。
第十壹條用戶自建的室外管道及附屬設施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貿易結算水表及其前的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統壹管理,貿易結算水表(貿易結算水表後仍由用戶管理的分表除外)的維護、更換和強制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支付,在供水成本中列支,不得在水價之外向用戶收取。
第十二條涉及城市供水用戶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服務的項目,應當堅持招標擇優、自願委托的原則,嚴格核定人工和原材料價格。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中,省級城市供水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或收費管理辦法由省價格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當向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抄送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舉行聽證會後,擬定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並在調價前15-30日內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其中,被我省列為國家水價改革試點的廣州市、開平市的水價調整方案,應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物價部門批準,並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
價格分工管理目錄調整後,具體定價權限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快清理城市供水工程各項收費的步伐,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通過成本核算,制定理順水價的方案,並盡快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根據國務院和國家計委關於加快水價改革的要求,結合水價調整,各地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對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
第十六條各地應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的價格和成本管理,嚴格規範價格構成,加強成本監控,監督企業如實申報相關價格和成本。供水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產成本。
供水企業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向當地城市價格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壹年度供水成本、各環節水量、各類售水量比例等財務報表,作為水價是否納入年度調整計劃的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城市、縣、鎮供水價格及相關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價格法》及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縣城和建制鎮。
第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各地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