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是指企業制定並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有計劃的實施行為。與重組相關的事項主要包括:
(壹)出售或者終止企業部分業務;
(2)對企業組織結構進行重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部分經營場所,或將經營活動從壹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拆股、合並、減資、更名。
二。重組委通過方案的結論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結束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的反饋意見。
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提交完整、合規的重組委意見回復。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應當作出結論,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核準文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179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證券市場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制定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並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依法監督管理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和結算。
(三)依法監督管理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
(四)依法制定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規範,並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依法查處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