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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嗎

不是的。

根據新規,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組成裏面含有組織機構代碼。

統壹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為

便於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壹代碼的第

壹、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

為保證唯壹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為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為校驗碼。

第壹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部門分別使用

1、2、3表示,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可使用相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

例如,機構編制部門可用1表示機關單位,2表示事業單位,3表示由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用1表示社會團體,2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3表示基金會;工商部門可用1表示企業,2表示個體工商戶,3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國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註冊登記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體現法人和其他組織註冊登記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管理需求,也便於社會對註冊登記主體所在區域進行識別。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統壹代碼的主要特性。

1.唯壹性。統壹代碼及其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在全國範圍內是唯壹的。壹個主體只能擁有壹個統壹代碼,壹個統壹代碼只能賦予壹個主體。

主體註銷後,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例如,壹個主體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註銷該事業單位,再設立新企業。新設立企業是壹個新主體,需賦予新的統壹代碼。

2.兼容性。統壹代碼最大程度地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於分類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改造成本。

統壹代碼在第

二、三部分設計了機構類別代碼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與工商註冊號、事業單位證書號、機構信用代碼相應部分含義壹致。第四部分主體標識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保證了統壹代碼與組織機構代碼有效銜接。

3.穩定性。統壹代碼壹經賦予,在其主體存續期間,主體信息即使發生任何變化,統壹代碼均保持不變。例如,法人和其他組織遷徙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均不改變其統壹代碼。

4.全覆蓋。統壹代碼制度實施後,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註冊登記時發放統壹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發統壹代碼,實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全覆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